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ID:31156406

大小:10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1-07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_第1页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_第2页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_第3页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_第4页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析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  摘要: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分为三个罪刑单位,对于逃逸行为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突出了我国刑法对"逃逸"情节的严苛性。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对逃逸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的楔合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存在重复评价。本文试图对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存在双重评价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对"逃逸"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建议等方面,对这个问题加以进一步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评价  一、现实:我国刑法对

2、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存在双重评价  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分为三个罪刑单位,第一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罪刑单位为情节加重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罪刑单位为情节加重犯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第二和第三罪刑单位中,都因逃逸行为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突出了我国刑法对"逃逸"情节的严苛性。8  同时,我国《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对逃逸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关规定,《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与刑法的楔合不够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存在重复评价,进行了"一事二罚"。  案例:  2009年11月5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王某醉酒后(王某血液捡材中酒精含量为385.7mg/100ml)倒在北京市某区二环路路口的机动车道内,被告人李某驾驶捷达牌出租车正常行驶至该路口时(时

4、速约为34.8-38.7公里/小时),因当时灯光昏暗未能及时发现醉倒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王某,将王某卷入车底,致其心脏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人王某酒后倒在机动车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

5、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确定:李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以交通肇事逃逸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间判处了刑罚。8  本案中,"逃逸"行为被重复评价,第一次是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虽然原本被告人李某的过错很小或本没有过错,但由于"逃逸"行为,被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次是在刑罚裁量时,李某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提升了一个量刑档次,在第二罪刑单位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间处以刑罚。逃逸行为既成为肇事者承担事故认定

6、主要责任的依据,又成为加重刑罚责任的依据,一行为被进行了二次评价。  二、缘由:法律间的楔合不完善  (一)根本原因--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做同一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第二条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或者拘役"。所以,通常只有行为人在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部分特殊情况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也需要负刑事责任。这一解释使得法院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必须首先分清责任。那么,责任的认定,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8  在审理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认定事故责任时,往往将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直接采用并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标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在对肇事现场进行勘察后,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是

8、正确界定肇事双方责任,确认行政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的依据。但问题在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管理上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事故责任"只能是针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