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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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在严格执行《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粮食系统实际,作如下规定。一、资金管理1、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2、银行存款管理: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3、货款往来资金管理:所有经营业务必须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

2、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4、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局党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核算系统土地及资产变现收入、上级项目补助收入和系统仓储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支出,该账户接受局财审科监管。二、资产管理1、资产购建管理:资产购建在3000元以上(含)的项目必须报局审批,所有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第5页共5页2、资产处置管理:企业处置资产,必须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局党组讨论审批。经批

3、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拍方式进行。3、资产折旧管理:企业须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标准为房屋建筑物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4、资产日常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须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承包库(站)的资产、退出经营的库(站)及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实行资产实物双重登记、双向核对制度,定期(月、季、年)对账核实,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年度编制资产核对表报局财审科审核。对退出经营的库(站)做好资产的出租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

4、保值增值。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无损。三、费用管理1、费用报支程序: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并签字、证明人签字、企业财务部门对票据合法性及总额核准签字,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支。支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集资款兑付等费用必须先报局办公室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批准后执行。2、费用报支标准。(一)工资、加班费第5页共5页(1)工资:单位所有职工工资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每月每人预发1200元生活费,年终根据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情况,由各单位结合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拿出所有人员的分配方案,报局办公室提交局党组会讨

5、论,审批后各单位发放,局办公室保留一份审批表,并存入档案,各单位不得突破局批准的内容。(2)加班费:根据粮食行业工作特点,6、7、8月份和11、12月份为夏粮和秋粮收购高峰期,购销企业需安排职工加班,购销企业可在其他月份安排职工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在上述5个月中根据考核考勤也可发放适当的加班费,每人每月加班费总额不得突破1000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集中清理期间可发放参加清理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加班费总额不得突破1000元。各单位根据实际加班情况按实发放。(二)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必须按“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进行使用。购销企业全年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

6、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集中清理期间工作餐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50元,不计入全年费用),超标准的招待费用在年终绩效考核总额中扣除。(三)汽车费用第5页共5页企业不得配置公车。私车公用,企业补贴适当费用,费用实行按月总额控制,企业内部协调使用,超额不报,节余不补的原则控制使用。标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22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100元。过路费、过渡费、汽油费凭票报销,无合法票据个人不得支取现金,汽车修理费、保险费、洗车费、汽车装璜费不得在企业报支。因业务经营需要,出差到本市以外或非本单位职工用车的,费用按实报

7、支但必须手续齐全。(四)差旅费(1)出差人员车、船、机费凭票按实报销,不再发生市内交通费。(2)住宿费报支标准:出差人员在南通市内出差一律不准住宿;到省城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报支原则上不得超过150元;到省城以下地区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报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3)伙食费报支标准:出差人员外出由对方接待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到省城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费报支不得超过120元;到省城以下地区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费报支不得超过80元。(4)因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在外需招待业务单位人员的,必须先经单位法人代表批准。(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公参观而绕道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

8、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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