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地下管线新建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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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地下管线新建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含扩建、改建)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供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含流)、燃气、电力(含路灯)、通讯(含电信、移动、联通等)、有线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管线及相关的地下空间(军事

2、工程除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7页共7页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各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

3、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考虑防灾、人民防空和道路交通等需要。第七条各管线专业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第八条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线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第九条城市管线综合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批和调整。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管线专业综合规划相协调,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

4、综合安排。第十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必须按照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与道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拓宽、维修)密切配合、协调施工。第7页共7页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管道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优先采用共同管沟技术,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管沟,管线共同管沟采用有偿使用,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县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备齐相关资料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

5、可手续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第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经规划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五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占用绿地、河道的,管线

6、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许可或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第7页共7页第十七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第十八条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第二十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

7、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施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二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第7页共7页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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