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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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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进卫生信息化发展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卫生行业现代化,促进卫生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和卫生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资源为核心,信息网络为基础,信息人才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卫生各个领域,全面提高卫生医疗质量、卫生服务能力和卫生管理水平的过程。第三条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领导、
2、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统一平台、集成建设;安全可靠、务求实效”的发展原则,贯彻建设“数字”、打造“信息卫生”的指导思想,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进卫生管理方法,优化卫生业务流程,提高卫生服务效能。第四条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一个系统安全、运行通畅、标准统一、应用全面、管理规范、资源共享,覆盖全省城、乡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基本实现卫生政务电子化、医院服务网络化、公共卫生管理数字化、信息服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以信息化促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为政府、社会和人群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第8页共
3、8页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卫生部和省政府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我省卫生行业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审议和发布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信息标准及有关工作规范、管理规章。(三)审查和审批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四)协调跨行业、跨部门重大卫生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第六条省卫生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方针
4、、政策、发展规划和信息标准。(二)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制度。(三)组织协调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信息技术开发及与卫生相关的网站、软件产品的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四)组织开展卫生信息化人才队伍培养和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学术交流。(六)组织协调全省卫生系统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8页共8页第七条各州(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和设立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管
5、理和建设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各地、各单位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从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满足需求、经济有效、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坚持标准化、规范化、通用化、系列化建设,将信息化工程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报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后实施。第九条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项目预算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立项审批。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
6、和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项目工作落实情况。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立项审批的,各级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对本级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财务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实施。第8页共8页第十一条各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上由各项目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并提出项目需求,同级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项目内容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内进行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保证信息共享。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用系统的运行、设备维护
7、和技术支持交由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第十二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承担卫生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证书。第十三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根据标准化要求,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统一的信息标准,自定信息标准(信息代码)的使用需经省卫生厅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第十四条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包括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组织专家进行性能指标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卫生信息技术应用及网络管理第十五条卫生信息网络是指医
8、疗卫生单位的局域网和外部互联网。各单位内部局域网遵循切合实际、满足需求的原则自行建设;外部互联网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各业务专网互联应用卫生专网,必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十六条各单位计算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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