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职工住房工作安排意见.doc

区委职工住房工作安排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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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委职工住房工作安排意见为解决我区街、乡干部职工、基层卫生院和教师等一线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郊区县一线工作人员住房困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工作目标经过调查摸底,我区无住房或住房不达标人员共计2994户,计划用三年时间,到XX年底以前,基本解决一线人员住房困难。二、方法步骤(一)明确住房需求。区建住局在现有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确定我区职工住房建设规模,制定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施,分批解决。享受职工住房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未参加过房改的各街、乡干部职工

2、、教师和基层卫生院等一线住房困难的在职工作人员,且申请人具有城镇居民户口。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只能购买一套住房。2、家庭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不包括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3、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的家庭。(二)组织实施。第6页共6页1、我区职工住房项目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点、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建设用地,统一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注重安全和环保,方便工作和生活。建设用地拟在新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内解

3、决。2、职工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建住局牵头实施。由区发改委下达建设计划;区建住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做好项目监管,并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和相关补贴资金;国土、规划、建住、环保、人防、消防等有关手续由各部门负责办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区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全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住局(简称区住建办),负责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建设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备案,按月报送报表。3、严格执行《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在职工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向我区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职工住房项目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户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户50平方米以内。第6页共6页4、负责住房建设项目的单位,应依照住房项目计划,与区住建办签订《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按责任书要求及合同约定明确住房的面积、竣工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并持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项目施工图、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的文件和《一线在

5、职工作人员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到区住建办进行建设标准审核备案。5、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区住建办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三)销售原则。区住建办按缴纳预售款户数的比例分配到各申报单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归属单位统一组织分配进行购买。购买职工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审核制度。购房户优先在《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摸底的通知》文件调查摸底中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中产生。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在区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各街、乡或相关部门负责,在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

6、位和社区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区住建办在相关媒体和区政府网站再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进行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新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及单位。(四)销售价格。第6页共6页1、一线在职工作人员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成本出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认证制度,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办对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销售价格进行听证、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区政府审批。2、负责职工住房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

7、向区物价局提出书面定价申请。由区物价局会同区住建办对其预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预售价格进行公示。未经审核的项目,区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3、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售房价格:(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2)各种与住房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它费用;(3)各种违规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4)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5)合同约定之外或不在合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息;(6)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它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五)统一管理。职工住房项目建成后由区住建办采取公

8、开招标,委托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为住户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第6页共6页职工住房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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