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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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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15-02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涉及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产品责任等众多领域。而这些纠纷,完全凭借传统的单独诉讼方式已力所不及,共同诉讼又显得过于繁琐,且效率太低。为此,我国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可以很好地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不足的矛盾,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立法之初,人们对此寄予了很大期望。然而,从十余年实践情况来看,代表人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在我国却很少被援用,这值得人
2、们认真思考。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借鉴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建立起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体性诉讼形式。由于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审判经验不多,在立法和理论上还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和规定,并且我国又处于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都激烈变化且日趋复杂的时期,作为一项诉讼法律制度,面对着变化的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关键词: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足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做了规定,然而却很少付诸实践。.其原因有多方面:法律对此规定不够完备、公民诉讼意识薄弱、政府对群体性案件的干涉、
3、法院对集团诉讼的主动规避以及法官的能力素质的欠缺等,都是影响代表人诉讼制度发挥的因素。其中法律对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是根本原因,是造成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瓶颈。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不足。一、既有法律条款本身欠妥(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较少。自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在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渐增大。市场经济确立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滋生了群体性纠纷的温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群体性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确立了代表人诉
4、讼制度。为群体性纠纷提供了诉讼上的解决途径。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权利主体规模大,分布广,为了保护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代表人诉讼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重要性。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五十四、五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做了规定。仅此两条规定显然已难以应对。(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太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坚持诉讼标的同一或属同一种类的共同利益关系,这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表人诉讼适用范
5、围是以同一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为前提。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属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一般应为同一种类。这无疑是要求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有同一的适用条件,就使得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没有质的区别,而只是将代表人诉讼作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特殊形式处理,从而架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例如,因出售的产品致使众多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一事实,有的当事人选择以合同关系起诉,有的当事人选择提起侵权起诉。因此,尽管造成损害的事实相同,但诉讼标的并不同一。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6、,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得提起代表人诉讼,从而导致诉讼成本加大、效率降低。不利于快速坚决商品经济时代的这种频繁的群众性纠纷。(三)代表人诉讼制度留有惩罚空白。代表人诉讼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衡平,即从私益诉讼出发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私益诉讼本质上是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原则上仅特定人方可提起。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当被侵犯的个人利益非常小时,被侵犯人享有处分权和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当侵犯的利益非常大时,就会同时侵犯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这些侵犯社会利益和国际利益的行为,往往直接造
7、成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环境污染、大量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等情况。这些情况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愿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各级检察机关应该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没有赋予检察官相应的权利,以至于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能得到追诉,损害人得不到惩罚。这样的惩罚空白,会导致一些人的投机心理,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完备(一)弱化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登记程序。权利登记制度尽管克服了人数不确定的弊端,但也有其负面作用,因为代表人诉讼最重要的功能都是在“小额多数”情况下,给予受害者群体
8、以救济。从立法比较来看,我国代表人诉讼登记程序与美国1938年联邦民诉规则关于集团诉讼的“申报加入”相似。这条规则规定经过法院裁定采用集团诉讼之后,由法院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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