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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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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投资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县创新创业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投资体系,集聚国内外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努力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机制,鼓励和促进社会各类资本
2、特别是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县创业投资领域,壮大创业投资资本,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规范创业投资行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规范化运作的科技型企业,加快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二、基本原则第6页共6页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拓宽市场准入渠道,改善社会公共服务,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积极探索集聚社会资本、民间资源的实现形式,拓展吸引海外创业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坚持规范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强化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防范和控制风险,积极培育
3、有利于创业投资资本撤出、转让、评价和交易的市场运作体系。三、组建方式(一)多元筹措创业投资资金。积极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境内外企业和自然人等投资者以独资、合资或其他形式在我县设立创投企业及分支机构。积极支持我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创投企业可依法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募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者承诺的资金可分期到位。(二)鼓励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县设立规范化的创投企业,其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首期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在注册后的3
4、年内补足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境内资金申请设立创投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三)规范运作引导资金。由县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政策性引导资金,主要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创投企业落户并发展壮大。引导资金的运作方式是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或其他方式。制定并出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具体规定引导资金对单个创投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控制引导资金的资产
5、风险。四、投资范围第6页共6页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围绕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软件园、科技孵化器、服务业集聚区等开展创业投资,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鼓励创投企业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进行资本投入。引导资金所扶持的创投企业,应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种子期、起步期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领域的企业。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五、政策扶持(一)落实税
6、收奖励政策。1.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4个月),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相应要求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待转抵扣。2.对投资于本县企业的创投企业,所取得的相应股息、红利及退出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其中由我县企业出资组建的创投企业,80%奖励给创投企业,20%按照出资比例奖励给出资企业董事长。第6页共6页3.对投资于外县
7、市企业的创投企业,所取得的相应股息、红利及其退出收益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其中由我县企业出资组建的创投企业80%奖励给创投企业,20%按照出资比例奖励给出资企业董事长。4.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投企业投资我县企业1000万元以上,且所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府引导资金参股部分退出收益的税后净收益,50%奖励给创投企业。5.对创投企业(含县外专业人士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创投管理公司)高管人员(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自创投企业产生收益的起始年度起5年内,按其在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额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
8、个人。上述人员符合我县海委发[XX]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条款要求的,一并享受该文件的相应激励政策。6.对本县企业在县内组建的首家创投企业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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