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两权一房抵押贷款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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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区两权一房抵押贷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积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户贷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农村融资渠道,促进全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关于设立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由区政府出资,为确保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而设立的,作为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风险保障资金。第三条资金由区政府以固定存款形式存放于市市区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并享有管理权限和调节权限

2、。第四条信用联社根据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试行办法,为区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的农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第五条信用联社定期报送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情况。第六条信用联社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单独建立符合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业务特点的管理台账和信贷管理制度。第七条信用联社发放的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按配比条件尚未收回前,区政府对该配比资金不予支取。第3页共3页第八条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专项风险资金将随着信贷总量的增加相应增加。第九条信用联社按季上报存在不良贷款情况的材料,区财政局、区农办对该笔贷款的操作

3、程序、抵押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向区政府汇报。第十条风险补偿:(一)信用联社授信范围内某笔“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一经逾期,书面通知区农民债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仍无法偿还的,可在逾期三个月后,由信用联社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贷款人在诉讼期内清偿债务的,信用联社向人民法院撤诉,仍未偿还的,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联社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若因贷款人经人民法院执行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由人民法院执行终结的,信用联社可将因此受损情况上报区财政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农办将损失情况报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领导小组,经分管领导审批,

4、按照实际损失资金的15%补偿信用联社。信用联社在执行终结后又发现贷款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信用联社在依法受偿后应当将原专项风险资金中的15%损失补偿部分返还风险资金。特殊情况的,上报农村“两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另行商定补偿额度。第3页共3页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农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三年。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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