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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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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关于旧城区改造的政策规定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县城容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县城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大县城建设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城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制定本优惠政策。一、城中村改造(一)适用条件。适用于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①改造开发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②拆建比低于1:2.5;③商业建筑面积低于总建筑面积15%的。(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城中村改造中用
2、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解决村民长期生计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缴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人防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县级行政事业收费。其他以外商品住宅、商业等服务设施减半收取上述费用。城中村改造项目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手续时,办证费减半征收。(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城市改造安置项目,对属于县级收入部分给予“先征后返”。第3页共3页对拆迁居民已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款超过补偿款部分征收。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
3、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土地出让金返还。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执行。二、旧城改造(一)旧城改造的土地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以净地出让或者毛地出让方式出让,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土地出让均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二)旧城改造的土地出让总成交款,扣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外,7%作为县旧城改造调剂基金,3%用于政府有关部门
4、组织旧城改造工作,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按“收支两条线”方式进行列支,返还给土地开发单位。(三)旧城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的新建住宅、公共设施等,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旧城改造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人防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县级行政事业收费。新建商业、商品住宅等部分减半收取上述费用。第3页共3页(四)改造片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为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出售或出租;小区内的通讯、有线电视配套管网分别由联通、电信、广电部门出资同步建设,以上投资不计入住宅建设成本。(五)在规划条件允
5、许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单位建设小高层、高层住宅;为社会增加绿地、广场等活动场所的,经县规划部门报县规委会批准可适当奖励容积率,奖励容积率后新增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按以下方式计算的数值:(原设计的建筑密度-改建后的建筑密度)×原规划用地面积×原批准的容积率。本优惠政策自年八月二日起施行,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县城改办。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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