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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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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有以下意见供您参考:一、《物权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既然您已经做了预告登记,那您就拥有了该房屋的期权,开发商无法再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或把房屋处分掉。二、虽然《物权法》第二十条也规定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但在现实情况中,能进行登记以及预告登记失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开发商无权认定,房地产登记机构也无权认定,
2、只有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才可认定失效与否,所以您不用担心预告登记会过期。房地产登记机构绝不会自动把您的预告登记注销掉。三、按常理说开发商一旦竣工完成并办完了大产证,业主就应该可以办理小产证了,像您这种情况属于期房转现房。所以您最好是区开发商那边了解一下大产证办出了没有(如果开发商隐瞒您可以自己去登记机构查阅)。四、至于您所说的凭发票换取其他房屋,好像法律上没有这么一说。五、由于全国各地房地产行政部门管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建议您保险起见还是去您所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如房
3、管局)去进行详细咨询。第23页共23页希望以上几点能给您提供些许帮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证明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
4、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从中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其保全的权益对象主要是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二篇:房地产预售预告登记浅析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5、第23页共23页摘要:商品房预售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买卖的最大之处在于,开发商将尚未竣工的房屋出售给预购人,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预购人仅仅依靠其债权请求权显然不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很多国家通过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赋予预购人的债权一定的物权性效力,从而维护弱势的债权人的利益。目前我国此方面得规定尚不完善。本文拟从预告登记的概念及其价值、国外的预告登记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关键词: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商品化趋势日益明显,商品房预售也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
6、然而由于商品房预售其自身的特点,使其容易产生很多纠纷。在商品房预售中引入预告登记制度,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些纠纷,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预告登记的概念及其价值预告登记,为中世纪德国民法所创立的制度,是指为了保全一项目的在于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登记。其保全的方法就是通过登记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向公众公开,使得了解某不动产上将要形成某中物权变动的事实,也就是这种公示,才使得本为债权的请求权具有了类似物权的效力。与一般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相比,预告登记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
7、是对权利人或者利益人在登记时取得或消灭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而是对未来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登记。1第23页共23页预告登记的价值即在于对于弱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使得本出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通过登记的公示方式,使得该权利取得某种类似于物权的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顺位保护的效力和破产保护的效力。前者是指,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一物权上多项物权并存的矛盾,通过预告登记的方法,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经由预告登记的物权请求权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效力;后者在于登记
8、义务人破产时,经登记的债权人享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保证请求权发生所指定的效果的效力。二、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权利人的同意,该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这说明,针对出卖人又处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既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也1吴清旺贺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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