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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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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论复习资料商法的概念: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广义的商法和侠义的商法前者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它构成一国商法的主要内容;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后者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二、商法是实体法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五、国际法商法
2、与民法的关系(三种模式)一、民商合一模式:国家只制定民法典,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瑞士、意大利)二、民商分立模式:国家在制定民法典之外,又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三、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们关系主要表现:1.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有共通性;2.法律适用方面,商法的适用优于民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我国的《合同法》集中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特点。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法对商主体的类型做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我国商
3、主体的类型分为两大类:1.已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2.依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一)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一、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二、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三)短期时效主义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四、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一)公示主义(二)强制主义(三)外观主义(四)严格责任主义
4、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法定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一、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主体的分类:一、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我国商个人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二、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
5、商事权利和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三、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无限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能力:又称商事主体资格,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二、国家公务员商事能力的限制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商事行为:指商主体一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特征
6、: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商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1.单方商事行为:也称为“混合交易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2.双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事行为;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上商行为实现营利目的的辅助行为三、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7、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不必考虑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是商人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指一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主体或商主体的创办人,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的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予以审查核准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特征:1.创设行2.要实行3.公法性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
8、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商事登记原则一、强制登记原则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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