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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BGS-2012-043珠环〔2012〕457号关于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环境保护局2012年12月19日-8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罚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条对于事实、影响、情节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在同一时期,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第六条鼓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任何阶段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或者
3、减轻危害后果,消除减轻不良的社会影响。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处理。第七条对行政处罚案件予以量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二)污染对环境、人身健康和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三)是否造成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纠纷,以及造成污染事故或污染纠纷的大小。-83-(四)造成社会影响程度的大小。(五)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否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六)是否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七)是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八)是初犯还是再犯、屡犯。(九)污染源规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事人注册资本和
4、营业额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八条 裁量标准仅对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事项进行量化,无自由裁量权的处罚事项不列入该裁量标准。对未列入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参照相同、相近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进行处罚。上级部门有新的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从其规定。裁量规则与裁量量化标准不一致的,以裁量规则为准。第九条本裁量标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但包含裁量幅度的最高上限。第十条本规则由珠海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3-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
5、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一)处罚种类:罚款(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83-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
7、并处罚款。”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而投入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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