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ID:31040697

大小:7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1-05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1页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2页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3页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4页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_第5页
资源描述:

《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发布时间:阅读:216次岑雪清诉黄锡彬房屋买卖合同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锡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雪清【基本案情】2011年2月25日,岑雪清向黄锡彬购买联体住宅一套。岑雪清(乙方)与黄锡彬(甲方)双方于2011年2月26口共同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现甲方将江海碧桂园A号共165.5m2建筑面积别墅转让于乙方,转

2、让总价为171.5万元;2.乙方需于2011年3月31日前付清房款;3.转让所涉及的所有税款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等。协议签订后,岑雪清分别于2011年2月25日支付330000元,同月28口支付330000元,同年3月15口支付185000元,共支付845000元给黄锡彬,余额870000元未付。岑雪清于2011年3月31Fl将房款余款870000元提存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证处,该公证处于2011年4月8日向黄锡彬发出《提存通知书》。黄锡彬于2010年10月16日与江门市江海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广东省商晶房买卖合同》,所购

3、房屋是上述岑雪清与黄锡彬买卖的房屋,购房总价为1092557元,黄锡彬已付清上述购房款。该房屋尚在建设中,尚未确权及取得房产证。【案件焦点】黄锡彬与岑雪清签订的预售商品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裁判要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岑雪清与黄锡彬买卖的房屋仍在建设中,尚未竣工,黄锡彬亦未到房产行政部门确权和领取权属证书,该房产所有权尚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4、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岑雪清与黄锡彬双方于2011年2月26口共同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因岑雪清与黄锡彬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黄锡彬应返还购房款给岑雪清。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笫三十入条笫(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岑雪清与黄锡彬双方于2011年2月2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二、黄锡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845000

5、元及支付利息给岑雪清。黄锡彬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岑雪清与黄锡彬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尚未竣工,黄锡彬亦未到房产行政部门确权和领取权属证书,双方对此事实是明知的,。也就是说,木案实质上是冏品启预购人黄锡彬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岑雪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U!条又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

6、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因为违反该规定并不影响出卖方的利益,也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应该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并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地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这从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得到佐证,该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可见,我国并未明确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

7、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也就是说,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将该类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原判依据该条规定认定涉案《转让协议》无效,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I-五条“当事人之间订支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岑雪清与黄锡彬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

8、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笫一款笫(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1)江海法民二初芋第16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岑雪清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