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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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简版)南华县农业局2018年10月15日发布BSZN-1100355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2018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南华县行政区域内按照《水域滩涂养殖证》规定,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二、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证的准予批准条件:1.有固定的养殖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养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二)注明项目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的条件:1.变更: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

2、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在承包期内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发证登记。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水域滩涂养殖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申请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养殖证和水域滩涂养殖权流转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水域滩涂养殖权分立、合并的,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重新办理发证登记。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3、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2.收回、注销: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1)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

4、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3)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3.延展:水域滩涂养殖权期限届满,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依法继续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持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延展手续,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不得从事养殖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办理延展手续。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受理地点: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办事窗口:南华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

5、0—6:00乘车方式:南华汽车客运站沿龙城大道往楚雄方向行200米至幸福枫景商业街下车。四、申请材料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变更到期换证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其他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1养殖登记申请表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5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4养殖场所在地理网址图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5养殖承包合同复印件(初次审验

6、原件)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6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7养殖技术条件说明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8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此页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应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9养殖水域(土地)使用有效文本及用于养殖的土地权属证明(国有或集体所有复印件纸质电子档1√√√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

7、张,同时加盖公章。五、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六、审批收费不收取任何费用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审批结果: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书送达方式:直接领取领取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八、咨询及监督渠道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邮编:675200。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7212111、0878-7212112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

8、县农业局水产站;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邮政编码:6752005监督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南华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0878-7212976;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117。网络投诉:http://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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