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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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标准版)南华县农业局2018年10月15日发布BSZN-1100355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2018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一、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南华县农业局对南华县范围内从事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代码:1100355000530604000000015173625000。三、受理范围1.在南华县范围内从事水域滩涂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坏死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水域必

2、须是国家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和滩涂;(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尚未领取农村土地承包转让书的;(3)水域滩涂管辖权限明确,无权属争议的;(4)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的,不予受理。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

3、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五、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南华县农业局。六、审批条件1.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2.有土地

4、承包经营权或水域滩涂养殖权。-5-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执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4.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尚未领取养殖的应尽快审核补发。七、审批数量不限八、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受理地点: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邮编:675200。办事窗口: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九、申请材料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

5、/电子文件份数新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原件纸质3√2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1√3水域滩涂界至图(要求: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复印件纸质2√4养殖场承包合同复印件纸质3√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申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3√6全年养殖档案(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复印件纸质1√十、审批时限受理时限:提交申请、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受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

6、,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2.考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考核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3.审核:南华县农业局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4.发证:南华县农业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

7、,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十一、审批收费及依据不收费十二、咨询-5-(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邮编:675200。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8-7212111、0878-7212112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水产技术推广站;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邮政编码:675200(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信函咨询的7天得到回复。十

8、三、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提交。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栋二楼3号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994。3.提交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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