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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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11月154目录第一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4第二章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12第三章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23第四章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43第五章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服务指南53第六章围垦河道审核服务指南61第七章河道采砂许可(长江干流河道)服务指南69第八章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服务指南77第九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87第十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97

2、第十一章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审批服务指南112第十二章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服务指南120第十三章专用水文站设立或撤销审批服务指南131第十四章一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服务指南141154第一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占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不满五万平方

3、米,开挖、堆弃土石方总量不满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26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1、22、23、24条;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54七、申请条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和水利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4、报告书的审批;2.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矿产、冶炼、建材等工业项目,城镇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但两江新区、重庆市经济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境内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3.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4.除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余所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均由

5、所在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1.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1542.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件10份,电子件光盘1张)。十、申请接收1.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市城乡建委1楼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水利交通工程);2.联系电

6、话:023-63858593。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http://zwfw.cq.gov.cn向重庆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水利水务网“行政许可”栏目“有关表格下载”下载;2.受理:由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水利交通工程)统一收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于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3.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会同水土保持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4.决定:符合条

7、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办理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办理不予许可决定;5.送达:申请人到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水利交通工程)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水利交通工程)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154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办结;特殊情况经重庆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3.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

8、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和修改完善的时间除外;4.修改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专家评审会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不予许可处理。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到审批服务大厅综合窗口3(水利交通工程)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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