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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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服务指南胶州市教育体育局发布2016-01-01—96—目录一、办理要素5(一)事项名称和编码5(二)实施机构5(三)申请主体5(四)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5(五)办理依据5(六)办理条件6(七)申请材料13(八)办理时限23(九)收费标准23(十)咨询服务23(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二、办理流程24(一)申请241.提交方式242.获取收件编号243.获取收件凭证24(二)受理251.材料补正25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25(三)办理进

2、程查询25(四)获取审批决定书25(五)流程图26三、救济途径26(一)投诉26—96—(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7四、表单填写27见附件2-25五、有关说明28附件301.市管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流程图302.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313.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请示564.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申请表575.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的决议586.原举办者与新举办者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协议书597.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变更登

3、记表608.举办者个人简历619.担保函6210.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请示6311.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表6412.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变更的决议6513.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变更请示6614.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地址变更申请表6715.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地址变更的决议6816.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请示6917.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申请表7018.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终止

4、办学的决议7119.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请示72—96—20.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申请表7321.学校举办者同意学校分立、合并的意见7422.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7523.行政许可告知书7624.行政许可承诺书7725.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登记表78—96—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编码:(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教体局牵头处室:胶州市教体局职成中心、学前教育管理中心配合处室:胶州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安监科、基建办、电教

5、站、教研室(三)申请主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四)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胶州市教体局职成中心、学前教育管理中心(胶州市福州南路232号)联系电话:8223382382233366(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6、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96—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登记机关收回

7、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七条:“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学校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设立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立的,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民办高

8、等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按照最高办学层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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