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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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第一节概述(了解内容)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注意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二、纳税义务人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1)产权属于全民所冇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是纳税义务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5)无租适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

2、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三、税率:(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丁居住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三节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房产的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1)H2006年1月1FI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

3、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加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暧、消防、屮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了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2)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3)2006年1月1H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卜-建筑,包扌舌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而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

4、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子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少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収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

5、纳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授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地上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

6、额二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X适用税率•其中:房产计税余值二房产原值X(1-原值减除比例)(二)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税额二应税房产原值X(1-原值减除比例)XI.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税额二应税房产原值X(1-原值减除比例)XI.2%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3.出和的地下建筑,按照出和地上房屋建筑的冇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

7、税。第四节减免税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口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的房产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印IJ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经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示,可免征房产税。(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棊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丁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專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口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

8、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朿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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