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破产的路径选择的实践与探讨思考

市场化破产的路径选择的实践与探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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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化破产的路径选择的实践与探讨思考【为实现破产程序的市场化运作,需要市场化的破产法。为此,可以选择以下三条路径对中国破产法律制度予以完善: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完善市场化破产的社会配套措施,构建破产法强制性规范体系】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背景下,中国破产案件大幅增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o2017年,截至12月21H,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计8984件,2017年1・11月,审结破产类案件4404件,同比增长71%。破产审判工作有效推进了屮

2、国僵尸企业处置与市场出清工作,有力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伴随着破产案件的井喷式增长,2015年12刀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提出:“中国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指出了中国破产法实施中市场化因素不足的缺陷,指明了市场化破产的发展方向o2017年世界银行对190个经济体的境内营商环境进行测评,屮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较2013年上升29位,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其中,全面践行市场化破产是重中之重。为实现破产法的市场化目标,可以选择以下三条路径对中国的破产法制度进行完善。°彰显债权人意思自治精神市场化范畴存在着核心内涵模糊、

3、外延边界不明的特点,基于不同的立场,往往可以得到多项市场化的判断结论,但在破产法的语境下,市场化仅仅是一种“居间性”概念。而事实上,债权人利益至上的债权人中心主义应该成为市场化的“试金石”,同时也是破产法制度的终极价值取向。市场化破产首先意味着在破产法实施中贯彻私法精神,彰显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就法律终极价值的选择而言,可以运用否定性思维开展论证:在破产价值产生冲突时,倘若“牺牲”掉债务人利益、投资人利益、职工利益、税收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等非债权人利益,破产程序仍不失其本质,而当债权人利益被否定时,破产程序将失去其存在的特质性基础与必要性价值。债权人中心主义在面对不同主体

4、间利益冲突时得以凸显,作为必须被坚持的底线而存在,给破产法中不同价值的融合提供了广阔的博弈空间。债权人中心主义包括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与债权人公平分配两个方面的内容。二者统一于债权人利益保障的价值基础之上,破产程序需要对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予以切实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是债权人中心主义的必然引申。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依法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执业情况,并回答询问,在管理人履职欠缺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予以核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5、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2款第11项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兜底性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看似广泛的职权范围被司法权力予以限制,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无法充分施展;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来源于法定与债权人会议的委托,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的设置是能否贯彻债权人意思自治理念的关键,建议实定法中的兜底性条款取消法院的认定权,明确破产法律规范未规定的破产事项的审核与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享有,债权人会议可以针对非法定权利委托债权人委员会或授权管理人行使。具体而言,债权

6、人会议可以从以下角度充分发挥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功能,开展破产法的市场化实施工作:(1)建议《企业破产法》中增加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制度,明确赋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择一般破产程序或简易破产程序的权利。(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的具体召开方式,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可以考虑采取微信、网络、电话等灵活多样的会议形式。(3)公开拍卖,尤其是破产财产的司法网拍,是目前破产财产普遍采用的变现渠道,但对于债务人财产最终采取何种变现方式,应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治决定,《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对于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的审核决定权,避免唯公开拍卖决定论

7、。(4)在全体债权人充分参与、知情且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在综合衡量通过撤销权追收破产财产的成本、效益或做出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时,可以通过全体决议,放弃部分债务人财产,以兼顾社会效益。(5)在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仍需要始终高悬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达摩克里斯Z剑”,约束债务人的重整管理权限,从根本上区别于常态化企业的自由经营。(6)关于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建议增加适用的条件。当债权人以“自杀式”自治时,适用强制批准制度,减少司法权力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即坚持清算价值保障原则。当重整计划对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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