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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岛市翘和能保障局文件青劳社〔2007〕54号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我们开发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各类用人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劳动合同备案业务。现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新招职工进行网上备案;7月1
2、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对原已签订并合法有效的所有劳动合同信息,按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集中网上备案。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具体操作程序,用人单位可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址:WWW.qdl2333.gov.cn,下同),在“相关下载”栏目下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多媒体教材”与“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学习掌握。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加强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定期对劳动合同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特别是要通过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时督促用人单位
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整合内部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监察网格监管、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正常进行,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除做好日常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审核外,按照管理权限,在次年2月底前,对用人单位网上备案信息及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进行签章确认,作为用人单位税前列支依据。2007年5月25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升服务与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
4、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暂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劳动保障部门拷取劳动合同网上备案表格,填写相关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向劳动保障部门报盘备案。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中,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大厅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由市外企服务中心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其
5、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或无法判断其管理权限时,其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由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第六条用人单位备案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
6、身份证号码、学历、技能情况、合同备案类型、用工形式、职工身份、工种、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等。第七条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前,应先填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可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领取,也可从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第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授权登陆青岛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选择“我的办事大厅”或“单位办事”栏目,录入劳动保障部门授权的登陆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按照网上备案要求,如
7、实填写并保存备案信息。第九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日内办结;不符合备案要求的,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于2日内重新进行备案。第十条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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