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食品流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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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二、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二)超过保质期货者保存期的;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的;(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五)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2、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六)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七)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A)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三、对尚未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应认真清理,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渣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四、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商务管理部门和食

3、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主动做好食品退市等相关工作。五、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营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六、经营者应当与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自动退市制度。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

4、督部门的监督意见和整改要求。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加工操作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

5、的行为。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岀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八、检查中发现同一类问题两次指岀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

6、饮料和酒类等食品。三、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牛-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主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

7、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八、市场开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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