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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莱芜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莱芜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贯彻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现对《随附单》填制、申领和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使用范围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实施。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 (二)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单随货走。 (三)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巴、夜总会及个体工商户等)应主动索取《随附单》,保证一货一单。(四)《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
2、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二、申领办法(一)酒类批发经营者(包括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照《办法》要先到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再申领随附单。首次申领需提交:4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2、产品检验报告;3、《营业执照》复印件;4、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5、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二)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商务主管部门到市商务局统一申领随附单的,须凭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商
3、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方可申领《随附单》。(三)各酒类经营者每次申领《随附单》数量要基本能够保证半年左右时间的需求。(四)《随附单》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再次申领《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须提供已使用过的《随附单》存根联,以及《备案登记表》、《生产许可证》(指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复印件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申领新的《随附单》。三、管理制度(一)各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并根据《随附单》内容建立管理台帐,台帐保管三年。(二)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或骗取随附单。(三)《随附单》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四)凡
4、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商务4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四、《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使用说明 (一)《随附单》格式 酒类流通随附单 年 月 日 编号购货单位:联系人:电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元)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元) 售货单位(盖章):备案登记号:填单人:售货单位地址:电话/传
5、真:发货人:承运人:车牌号: (二)《随附单》使用说明 1、《随附单》原则上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 2、《随附单》规格原则上要求为A5(14.8cm×421cm)合订本,每本50套。 3、《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第1-2位为我省省别号-37,第3-4位为我市市别号-12。 4、《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 5、《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 6、必须使用商务部统一带有防
6、伪标志,并由山东省商务厅监制的《随附单》,自制无效。 7、《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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