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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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一、《随附单》格式酒类流通随附单年 月 日        编号购货单位:联系人:电话: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售货单位(盖章):备案登记号:填单人:售货单位地址:电话/传真:发货人:承运人:车牌号: 二、《随附单》有关说明1、填制原则。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酒类批发实行随附单制管理,批发酒类商品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2、使用办法。《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用于流通部门备查;第二

2、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凡出售随附单,必须明确记载出售时间、数量、编号并进行逐笔登统计帐;要加强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随附单用完再购买新的随附单要采取以旧换新方法进行管理。3、编号规则。一是随附单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共12位;前四位为区域编码,后八位为顺序流水号;二是凡纳入市级管理或在市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号码前四位为1200,后八位为流水号;三是凡在区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号码前四位为区域号,后八位为流水号。如:和平区1211,河西区1212,南开区1213,河北区1214,河东区121

3、5,红桥区1216,东丽区1221,津南区1222,西青区1223,北辰区1224,塘沽区1231,汉沽区1232,大港区1233,开发区1234,保税区1235,武清区1241,宝坻区1242,静海县1243,宁河县1244,蓟县1245。三、《随附单》管理要求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主动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主动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2、《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3、《随附单》中“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4、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

4、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办法》提供《随附单》。5、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6、《随附单》由市商务委负责监制。7、《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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