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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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公告《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

2、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研究、协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对高耗能、高污

3、染的中小企业进行整治,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定期公布产业扶持重点,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和完善对

4、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第六条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诚信守法,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创业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文禁止进入的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生态型、科技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产业政策、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技术创新、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中小企业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支持创办中小企业。鼓励和支持利用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工业园区的存量房产以及其他闲置厂房建设中小企业

6、创业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也可以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创办中小企业。第十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按照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

7、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申办减免税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重点投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中小企业。第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资产重组;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我省成长性良好的中小企业;支持境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或者对现有企业增资扩股。第三章资金支持第十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

8、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本省鼓励发展产业的中小企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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