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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5000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诉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5000字)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闸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怡鸣独任审判,并于XX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
2、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16日、及同年8月8日签订《电梯产品安装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3台电梯,安装款合计372,34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电梯安装义务,且电梯已经双方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电梯安装款105,070元。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款105,070元及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两份及情况说明一份、电梯安装竣工报告两份、原告向被告的催款函及被告回函各一份以
3、及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函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电梯安装款的事实。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未应诉。鉴于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为被告安装电梯的承揽义务,且电梯已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即应按约支付原告全额承揽费用。现被告出具了承诺函确认拖欠原告电梯安装款的事实,但至今未予支付上述款项,显属不当。原告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4、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105,070元;二、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上述欠款105,070元的自XX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由被告武汉其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nbsp;nbsp;审判员杨怡鸣书记员李轶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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