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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永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
2、)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该公司总裁。 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洋公司)因与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达洋公司诉称:达洋公司、被告博西公司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2010年3月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
3、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永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尔克(ROLANDGERKE),该公司总裁。 原告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洋公司)因与被告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4、院提起诉讼。 原告达洋公司诉称:达洋公司、被告博西公司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2010年3月6日,达洋公司与博西公司分别签订2010年西门子冰箱/洗衣机销售合同、2010年西门子热水器/厨房电器销售合同、2010年博世冰箱/洗衣机/酒柜销售合同。由达洋公司给付博西公司预付款,博西公司根据达洋公司订单供应家用电器。2010年7月,达洋公司向郭鹏飞支付29万元,取得一份出票人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票号为GA0101930426、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5、达洋公司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给付博西公司。博西公司接收后将其背书给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华公司)。2010年7月23日,博西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滁州中行)申请贴现。滁州中行经查询无误后,给付了博西华公司贴现款。2010年12月,滁州中行得知该银行承兑汇票在2010年10月20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随后滁州中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博西华公司,博西华公司又退给博西公司,博西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达洋公司,并出具了退票说明,称因该银行承兑汇票被除权,
6、以票据项下博西公司的后手索回款项并退还该票据为由,决定从达洋公司预付款中予以扣除30万元。达洋公司交付给博西公司的该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时并无挂止,更没有被除权,同时博西公司也予以接收,该笔预付款的支付没有任何瑕疵。因博西公司的后手怠于行使票据权利,博西公司将已被除权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达洋公司,并将达洋公司的预付款扣除,侵犯了达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博西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2010年西门子冰箱/洗衣机销售合同、2010年西门子热水器/厨房电器销售合同、2010年博世冰箱/洗衣机/酒柜销售合同,并不得以GA01019304
7、26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被除权为由扣除达洋公司相应货款。 被告博西公司辩称:原告达洋公司与博西公司之间的家用电器销售合同实际上仍在继续履行,达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达洋公司以GA0101930426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博西公司支付预付款30万元,后该银行承兑汇票被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博西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了达洋公司,现由达洋公司持有该票据。因此,达洋公司未实际向博西公司支付该票据项下30万元货款,博西公司从达洋公司的预付款账款中扣除30万元,系合理合法的行为,并未侵犯达洋公司
8、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驳回达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达洋公司、被告博西公司双方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2010年3月6日,达洋公司与博西公司分别签订了2010年西门子冰箱/洗衣机销售合同、2010年西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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