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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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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下称省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
2、正、适度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铁路等部门负责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负责专家考评的组织工作,并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和考评结果上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6—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负责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和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提供与专家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第
3、二章专家行为记录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单位在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如出现异议、投诉,可顺延至处理完毕),应在省专家库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并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情况记录应包括事件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和基本事实描述等要素信息。专家认为其履职情况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向信息填报单位提出异议。信息填报单位应自受理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第六条省专家库日常
4、维护机构应制定实施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目录和接口规范,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电子行政监管系统、司法执法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交互共享相关专家违法违规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专家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章专家考评—6—第七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依据专家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共享的专家履职信息,及时提交专家履职负面行为记录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以下情形属于专家履职负面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存在履职负面行为的专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解聘、永久性除名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措施:(一)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通报批评:1.迟到、工作
5、态度不认真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整体进展;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3.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二)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1.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2.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3.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4.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5.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
6、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6—6.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7.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暂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8.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三)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永久性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2.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3.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4.被处以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5.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6.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在下一年度
7、的前90天内完成专家年度考评,并依据专家年度考评结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报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年度考评由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组织填报《专家年度考评表》,并上报有关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考评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三)评标评审资格复查;(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6—(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第十条年度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相关考评结果同步录入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反馈至专家本
8、人及其任职单位。专家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应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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