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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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护及反思  一、环境法消极保护态度的成因  现行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护态度的形成既有客观方面的限制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限制主要是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经验的不足,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定位不清、法制建设盲目以及理论研究浮躁。笔者认为,主观因素是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态度的主要原因。  立法指导思想陈旧  现行环境法在把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问题上一直暧昧不清。

2、从理论上讲,环境利益应当是环境法的基础,环境立法应当围绕环境利益展开,然而现行环境法中环境利益的定位一直不明朗。中国环境立法最初是为应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浪潮和国内环境问题的现实而生,那时中国的经济水平还比较低下,人们还在为温饱挣扎。此时,环境利益还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利益群体,因此环境法将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等作为法益,环境利益只作为一种反射性的利益而存在,在客观上得到了保护,但在主观上并没有被环境法所承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利益逐渐崛起并独立为一个新的利益种群。立法者认识到这一点并逐渐扩大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的空间,这种扩大主要是以增加环境行政管理的职责范

3、围从而加强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来实现的,走的是迂回路线,仍未能突破初期环境立法的设计格局。环境立法对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这一问题至今仍是欲语还羞,避免直面环境利益上升为法益的呼声。在这种立法思想下,环境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选择上也对环境利益持回避态度,导致了环境法整体上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态度。环境立法指导思想陈旧也是消极态度的产生根源之一。环境立法之初,中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这种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环境法体系,其立法原则及法律内容都带有浓厚的行政隶属色彩,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明显侧重于前者。随后的环境立法也没能突破最初的指导思想和格局,在某种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建立还使环境法保护环境的

4、立场相对让步。环境法一些基本制度也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各项制度之间缺乏协调,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统一,内容规定较原则,缺乏配套法规,缺乏操作性。在这种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下,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消极保护态度也就不足为奇了。  法制建设盲目  世界各国环境法部门法体系的形成都经历了一个“爆发式”的立法过程,中国也是如此。自《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中国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法的法律体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对策性立法的产物,立法指导思想陈旧,立法过程缺乏规划,立法技术水平有限,照抄照搬现象严重,并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划分的痕迹。盲目的法制建设导致了现行环境法体

5、系的诸多问题,如:环境法体系结构不合理,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各单行法之间协调性差,重要领域存在立法空白;法律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内容存在缺失,法律制度层次不清,基础法律制度与具体法律制度易位严重,法律责任要求不严,重行政制裁,司法途径有限。环境利益在环境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盲目的法制建设并未停留片刻对此加以思考,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以至于最初不成熟、不合理的框架仍被沿用。这种结构不合理、内容存在缺陷的环境法体系自然无法对环境利益实施全面的保护,不合理、操作性差的制度设计也无法对环境利益实施有效的保护。  理论研究的薄弱与浮躁  环境法理论研究的不健康状态也是形成这种消极保

6、护态度的原因之一。现今环境法学理论研究相比其他部门法而言还比较薄弱,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它一方面对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存在“色盲症”,盲目遵循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环境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对预见性立法缺乏理论研究,致使相关法律制度得不到有力的论证和支持[2]。最为根本和致命的是,环境法学把标新立异作为荣耀,过分集中于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之争,沉湎于环境法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不重视甚至无视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发扬,很多重要和基础的理论问题都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认识,如环境法的定位和属性、环境法的法益、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

7、门的分工与合作等,对环境法的运行尤其是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缺乏体系化的思考,整个环境法学界一心标榜“独立”,与其他部门法缺乏交流。对此,有学者尖锐地批评道:环境法不情愿承认自身的幼稚,一定要找到某种宏大雄辩、又能得到认可的理论前提;环境法具有勃勃雄心,将环境问题的彻底解决视为己任,急于寻找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期望获得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法理基础。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环境法学沉醉于“新兴学科”的帽子之下,堂而皇之地吸纳了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所有学科,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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