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法角度反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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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环境法角度反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从环境法角度反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五一、十一长假旅游的人数逐渐增多,一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在黄金周引来一次次高峰,同时也给这些景区的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已引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争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地规范景区的保护行为,相关法律尤其环境保护法需要作出反应。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监管问责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白色污染 .L.    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迅速,人们开始希望在空闲时间回归大自然,因此生态旅游业的

2、迅速发展,就在人们为我国旅游业面临难得的机遇而欣喜若狂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旅游业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的危害,特别是目前有许多人打着旅游的旗号,而实际上却做着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因此,必须对生态旅游的真正内涵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有关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以此来保护我们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使旅游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  一、旅游景区的污染现状  笔者经过自己的旅游经历,在自己旅游过程中亲身感觉到我国现行的旅游景区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下:  1.乱扔废物  如废罐公害问题、白色垃圾以及游客们吃的零食垃圾随便扔,旅游景点的工作人员清理不到位

3、,长期积累和环境造成污染,全国每年要处理这些垃圾费用过高,所以在旅游旺季过去后都不能达到及时清理。  2.在风景区和古建筑物上乱涂乱刻或公开破坏文物  如北京八达岭长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脚踏手推,出现严重的凹陷松动。xxx到此一游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游客的素质有待提高。  3.建筑物因承载游人过多而被损毁  如苏州在游览旺季,每天平均接待20万人次,超过了可容量的三倍,由于人数过高,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旅游景区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人们也把一些污染物体带给了当地人。  这些问题都是现在旅游景点随处可见的,尽管各景区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还是没有带来良好的效果,因

4、此环境立法显得尤其重要,统一的立法和健全的环境诉讼可使全民提高对环境的认识。  二、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缺位  法律缺位是指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而没有。我国的旅游立法虽然已经被重视,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生态旅游的专门法律、法规,生态旅游依据的是其他非专门性法规,执行的是传统旅游中的相关规定,而且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生态旅游活动中的不少行为依然无法可依。例如,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5、中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不适宜现在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目前为止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量的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制定的法规、规章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律以及通用法律的协调,使得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难以得到落实。旅游法律

6、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为旅游执法活动增加了困难。说明立法不够成熟。  3.旅游执法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监督管理不善  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法出多门,互不衔接,导致旅游执法混乱、随意,甚至冲突,这是目前生态旅游管理中面临的极大问题。从客观上造成一部分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先天不足。由于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而且

7、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法》第7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做出规定。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是监督管理工作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环境保护的对策  1.行政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各地政府应该对本地政府管辖的旅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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