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规章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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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规章制度目录教学管理类1、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10页2、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1—15页3、山东政法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第16—20页4、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工作职责第21—22页5、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学生实验守则第23页6、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开放管理办法第24—25页队伍建设类7、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指导老师工作规范第26—27页8、法学教学实训中心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第28—29页9、山东政法学院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第30—32页设备与安全类10、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第33—3

2、9页11、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第40—42页12、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安全与卫生工作管理制度第43—44页13、法学教学实训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45—46页14、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47—48页15、法学教学实训中心实训器材与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第49—50页16、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模拟仲裁庭使用及管理规定第51—52页17、法学教学实训中心模拟法庭使用及管理规定第53—54页18、山东政法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55——57页19、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8

3、—59页1(规章之一)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任李铁映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

4、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2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

5、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6、3(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

7、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4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

8、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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