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税分析-各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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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税分析一、增值税2(一)、适用税率21、劳务分包22、劳务派遣2(二)、预交和申报21、预缴税款公式22、预缴准备资料33、申报税款计算3(1)、一般计税:3(2)、简易汁税:3(三)、备案41、劳务派遣42、简易计税(劳务分包)4(四)、跨区域涉税事项规定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42、《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5二、城建税7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8四、印花税8五、个人所得税8六、企业所得税8四川晟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税分

2、析一、增值税(一入适用税率1、劳务分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

3、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口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劳务派遣《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

4、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预交和申报1、预缴税款公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十(1+11%)x2%(二)适用简易计税方

5、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三(1+3%)x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2、预缴准备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6、)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申报税款计算(1)、一般计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2)、简易计税: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销售额X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

7、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备案1、劳务派遣《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第七期(服务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一、现代服务业(一)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能否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同时分别选择“全额计税”和“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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