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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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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临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孙某,男。被告杨某,男。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建了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长4400米,宽米的通村公路,由于自己没有机械设备,于XX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租借机械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整套机械租借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整;租期为40天,如超过1天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在工作期间如正常损坏电机及其它设备,由原告修理,如出现超作不当引起设备损坏由
2、被告负责;同时还约定了拌料机、平整仪、模板等机械设备的价格及各种型号电缆线的长度,如被告丢失应照价赔偿。在机械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XX年1月11日租期期满,原告找被告结算租金时被告无理拒绝。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租金、返还机械设备,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履行。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400元;支付超期违约金90000元;返还赔偿79900元的机械设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证人1书面证明一份。证据3:证人1身份证。证明方孝垂承包占桥镇新沙村的通村
3、公路工程后转包给了被告。证据4:机械租借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机械设备价值79900元;租期从XX年12月1日起40天,如超过1天按1000元计算;租赁价格以公里长,米宽计算;机械设备如有丢失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证据5:证人2证明一份。证据6:证人3证明一份。证据7:证人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租金和拒还机械设备引起纠纷,原告为减少损失曾多次主动与被告协调。证据8:四合村通村公路施工合同。证据9:工程设备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因被告违约,原告承包四合村通村公路建设后被迫向他人承租机械设备,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证据10:收条。证据11:领条。证
4、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铲车、拌料机司机的工资1200元。被告辩称:1、根据原、被告的补充协议,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2、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超期租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没有阻止原告拖回机械设备。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机械租赁合同一份。证据3: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凭条一张。证明机械租赁的租金原、被告经协商后以工作日结算,不再按原合同的约定的计算方式。证据4:原告已领取的租金帐目记录,证明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证据5:证人5的调查笔录,证明机械设备未撤走
5、的实际情况。证据6:证人6的证言。证明按交易习惯应由被告撤走机械设备,工程完工后被告曾要求原告拖走机械设备。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无异议。对证据2、3、5、7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以上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是其所述。对证据4机械租借合同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在XX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替代了原合同。对据6有异议,因为证词的内容与证明目的自相矛盾,证人与原告还存在亲戚关系。证据8、9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中实际工资只有4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
6、认为结算凭条不是针对被告承建的此项工程,凭条也未改变原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按工作日计算是被告单方写的,原告并不知情。证据4被告的工作记录是被告单方的记录凭证,未得到原告的确定,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与证据6中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则证人是被告实际合伙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本院认证认为,原告的证据1、4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2、3、5、7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其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6李勇军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证言未证明被告阻止了原告拖走机械设备。原告的
7、证据8、9、10、11与本案无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1、2、5、6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证据3结算凭条一份,此凭条约定的内容不完整,凭条未确认机械的出租时间,无法计算租金数额;原告称此凭条不是针对本案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为此,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证据4帐目记录单是单方记录凭证,也未得到原告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案外人李某承包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长4400米,宽米的通村公路后转包给被告,被告因无机械设备,于XX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
8、机械设备借租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整套机械租借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整;租期为40天,如超过1天被告补偿原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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