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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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构建张涛*弓I言“在跨国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受案法院來讲,都是如此。原告会在参照相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则之后,対可供选择的具有管辖权的若干法院地进行比较和权衡,以自我利益为屮心来作出法院地的选择,为避免跨国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完全交由原告择定所带来的不合理示果,被告必须有权对抗原告不合理的管辖权主张……。”'因此,以平衡原被告Z间的利益,实现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目的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逐渐盛行于英美法系,并且“体现其实质精神的类似的制度和做法在绝人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占有一席Z地”2。阳我国显然也

2、有必耍且有可能构建口己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不方便法院原则概述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NonConveniensDoctrine)是指法院在拥有某--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情况F,'棊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的主动审查,在全面考量了与案件事实以及案件审理有关的实体性因索和程序性因索后,如果认为白己确实不适合审理该案,或者存在其他更适介木案审理的法院(或者要求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便中止诉讼或者撤销诉讼的制度。(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三大模式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在实践屮大体可分为以卜三种模式:美国模式,即“最适当审理地规则”。'该模式在第一阶段要求被告举

3、证证明更适当替代法院的存在,第二阶段由法院对与木案相关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balancing),來判断案件是否应山替代法院审理。〔其中私人利益主要指与当事人有关的利益,包括対人的便利性、公止性和程序的便利性;公共利益主要指与法院冇关的利益,包括法院的负担、陪审团的负担以及本州(国)审理该案件是否有利益等。°美国法院在审查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将公共利益放在了一个较为重要的地位。英国模式,其与美国模式的最大差别在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即“两阶段分析法”。*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

4、2000年版,第113页。2昊一鸣:《两人法系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在小国的合理借鉴》,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34页。彳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故新发展表明:“受诉法院在无须考虑管辖权的情况下,只要确认存在给今后诉讼带來的种种不便以及有更为合适的可替代法院,并日该案争议的问题与木国或木地并无垂人利害关系时,就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见宋建立:《从中化国际案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授新发展一兼论我国区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若干思考》,载:于《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77页。但美国的这种最新实践在国际上尚不具有普遍性。°参见徐伟功:《不方便

5、法院原则在中国的运用》,载丁•《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162页;胡振杰:《不方便法院说比较研究》,载于《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42页。HelenE.Mardirosian,ForumNonConveniens,LoyolaofLosAngelesLawReview,Vol.37,2004,P.1646.6在GulfOilv.Gilbert案中,绘高法院列出了有关的私人因素和公共因素,私人因素包括证据获得的难易、强制证人出庭程序的有效性、证人出庭的费用、诉讼屮进行现场勘验的可行性、判决是否可在国外执行以及其他能够促使案件得到简便、快速、经济审理的因

6、索;公共因索包括审理地案件积压的情况、案件在其发牛•地审理所带來的公共利益、在熟悉案件進据法的法院审理案件所带來的公共利益、适用法院地法的困难、避免不适当的挑选法院行为、案件在与Z无关联的法院进行审理给法院地公民所带來的纳税义务及陪审团负担。见GulfOilCorp.v.Gilbert,330U.S.501(1947).7参见吴一鸣:《两大法系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在中国的合理借鉴》,载丁•《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笫2期,第33页。第一阶段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外国存在一个比本国法院明显的更为适当的可适用的替代法院。第二阶段为“一旦被告已提出初步(P门ma

7、facie)证据证明存在另一个适当的法院后,证明责任即转而落到原告一方。他应证明公正(justice)要求案件应在英国法院审理”。'需要注意的是,英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然法院”即“与诉讼具有最真实和最实质联系”的法院,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构成英国法院中止诉讼的自山裁量权的理论棊础和主要参考因索,此外,英国法院还要考虑人的便利性(包括原告、被告、证人以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对法院的便利性、公共政策、应适用的法律等”。Goff勋爵在Spiliada案(SpiliadaMaritimeCorpv.CansulexLtd.<1987>AC460)中的判决论述

8、,转引自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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