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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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乐死论文(精选4篇)安乐死论文安乐死论文精选(一):试论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研究论文摘要安乐死处在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中,价值决定与事实选取并存,合法化争论异常激烈。但就生命权的内涵而言,生命利益支配权理应是生命权的重要资料,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虽然中国没有立法确认安乐死,但不可否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礼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在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论文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条件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2月170,武汉市一女子因身患癌症饱受病痛折磨,又无

2、经济负担医疗费用,申请安乐死未果,所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将自我活活烧死。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杯具,叹息之余,安乐死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事实上,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2007年,肌无力患者李燕在网上公布了她想透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的《安乐死申请》议案,并在博客上讲述她的苦难,强烈地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央视《大家看法》栏目对此个性制作“李燕申请'安乐死,事件”的专门节目,一时之间,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由于安乐死本身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不一样的社会成员价值取向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理性与情感、个

3、体与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精神、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其中,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构成了赞同与反对两种立场鲜明、针锋相对的观点,两方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总的来看,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问题上:第一,生命观。赞成者以生命质量论为依据,认为生命质量是衡量生命价值高低的终极标准,指出个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具有最低层次的生命质量是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必要理由。反对者则以生命神圣论为依据,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于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性,一切应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第二,生存权利。赞同者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选取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方式与

4、死亡的方式。安乐死便是在特殊状况下一种特殊的处分自我生命的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反对者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实现生存权利的前提,安乐死有悖于生存权利。第三,社会效果。赞同者指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允许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安乐死能够节约医疗资源。反对者则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病人进行救治是社会的职责和义务,以节约资源为名而对危重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对个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侵犯,违背了社会公正。二、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以上四个方面从不一样的视角对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作了回答,各自都有必须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关系,即生命权的内涵问题一一

5、生命权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如果公民个人拥有支配生命利益或处分自我生命的权利,那么他理所当然能够选取结束生命的方式,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首先,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因此从逻辑上讲,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务必弄清楚什么是权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如此解释道:“法定的权利不论是私人的或是国家、市政的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之为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自由。”权利即为自由,包括思想自由与行动自由,当然,就像关于将权利绝对化的说法经不起严格推敲一样,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度的、相对的。从权利的层面来说,生命权人作为权利享有者自然拥有对自我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其次,从生命尊严的角度

6、看,生命权之内涵也不应仅仅停留在生命的安全与延续的层面,还应当包括尊严与结束,那里的尊严亦应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的结果,人的死亡也是一个过程,其中的状态和时光是可调节的,安乐死的本质就是调节死亡过程中的可控化因素,消除死亡痛苦,使死亡安乐化。安乐死所要解决的核心是“死亡质量”问题,是授死者以安乐,维护公民的死亡尊严,而非授之以死。安乐死的反对者大多认为,允许安乐死有悖于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对生命权内涵的一种误解。生命权是公认的三大自然权利之一,先于国家而于自然状态中即具有,因此,它首先是一种主观权利,这也是生命权的本质属性。国家

7、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是为了弥补生命权作为主观权利在权能上的不足,为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带给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根据国家权力正当性的一一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如果国家强迫公民理解保护,或者禁止公民自愿拒绝理解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限制了公民的个人自决权,这无疑是本末倒置。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论是从权力的内涵、生命尊严的要求,还是与国家保护义务的关系来看,生命权都应当包括生命利益支配权。当然,安乐死的权利基础也就找到了,即安乐死是生命权人行使生命利益支配权的表现,也就是说,安乐死理应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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