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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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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研究: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法律论文一、引言 研究犯罪概念是犯罪理论研究中首要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是全面、深入进行犯罪理论研究的入门和开始。研究犯罪概念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揭示犯罪的本质,同时,更重要的是为进一步的犯罪理论研究明确研究对象。 犯罪概念是多元的,对犯罪所进行的研究也应当是多元的。历史地看,正是多元的犯罪研究丰富和发展了犯罪的理论和实践。犯罪概念的多元化是作为客观现象的犯罪本身多元化的理论反映。多元化犯罪概念的确定和提出符合犯罪现象的客观实际,是对犯罪现象深入认识的结果和表现,是对犯罪的单一的刑法学研究的历史超越。犯罪的多元化理论研究是
2、理论历史发展的必然。犯罪概念要区别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犯罪的更深入研究更要进行这种区别,特别是在犯罪学理论研究不很发达、刑法学研究占据统治地位的地方,进行这种区别性的研究尤其重要。 本文仍然采取二分法,把犯罪研究分为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1]。按照我在犯罪概念研究中的法律之内属于法律论域、法律之外属于社会论域的方法,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就是犯罪的法律学研究,即犯罪的刑法律论文www.lawlunwen.com法学研究;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就是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前者研究的对象是犯罪法律规范,后者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社会事实。[2]本来这两种不同的研究各自都可以
3、有多个学科的出现,但是,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仅在以下含义上运用: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仅指刑法学研究,刑法之外的犯罪研究,大体上是指犯罪的社会学研究,本文主要是指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刑法学都是指注释刑法学[3]。犯罪的法律学研究与犯罪的社会学研究是两个不同论域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两个不同学科的问题,从研究目的到研究方法,都应当加以严格区别,不可混淆。本文是犯罪概念研究的继续,也是犯罪概念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刑法之内的犯罪研究 (一)命题的由来 本来我们认为刑法学并不研究犯罪(事实),那么,“犯罪的刑法研究”的命题是从何谈
4、起的呢?这个命题来自和形成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这个命题来源于学术事实。刑法学本来是研究犯罪规范的,可是在犯罪学学科产生以前和产生之初,刑法学学者曾经认为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西方犯罪学形成以前,古典学派在刑法上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刑法学是犯罪领域唯一的一门科学。它只把犯罪作为法律现象来研究。当时是尽可能地扩张法律的构造和刑法学。历史地和社会地研究犯罪被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遭到了刑法学理论家们的反对。”[4] 学科的产生是知识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表明对研究对象的理论认识已经深化到较为成熟的程度,能够比较系统地认识对象的本质
5、、一定的发展变化规律并能把它与其它事物(对象)区别开来。如果理论研究没有达到学科产生的程度,或者在学科产生之初,在理论研究尚不很深入的情况下,就可能对研究对象认识不清,或者混淆研究对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是在19世纪发展起来的,[5]犯罪学也产生在这个世纪的后期。在犯罪学产生以前,刑法学早已产生了。[6]在没有犯罪学学科对犯罪进行理论研究的情况下,刑法学是涉及犯罪问题理论的唯一学科,因而,只要是涉及犯罪问题的理论,不管是犯罪的事实问题还是犯罪的法律问题,刑法学学者都认为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区别。也就是说,那时的刑法学还
6、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对“犯罪”研究进行事实与规范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理论界至今也还有这样类似的认识:“刑法学就是对犯罪和刑罚规律,……进行概括的科学。”[7] 在犯罪学产生以前,人们对犯罪概念还没有“事实”和“规范”的区别,刑罚是犯罪的唯一对策,“刑罚”成为全部“犯罪”唯一的、对应性的理论概念和实践措施。“犯罪”和“刑罚”几乎成了像“上”和“下”、“东”和“西”一样彼此依存的一对范畴。刑罚不仅在实践上而且也在理论上垄断着对犯罪问题的处理和理解。社会把解决犯罪问题的全部希望都寄托于了刑罚,刑法、刑罚之外几乎没有犯罪问题的任何理论空间和实践余地。所以,除
7、了刑法理论以外,不可能再有什么理论去关注犯罪问题,解决犯罪问题的全部理论都被赋予给了刑法学。在这种观念和氛围下,刑法学理所当然地把所有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都视为是自己的研究对象,自然也包括犯罪事实在内。尽管那时社会还没有对犯罪事实研究的需求,甚至还没有与犯罪规范相区别的犯罪事实的概念,但是,在这种逻辑下,不管这个“犯罪”是社会事实上的还是法律规范上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的”命题确是客观存在的。在上述观念下,“犯罪事实”的概念是很难形成的。犯罪事实的概念是在承认犯罪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才可能形成和提出的。在“刑罚”和“犯罪”是对应范畴的理论和实践的观念下,
8、刑罚是犯罪的唯一而有效的对策,所有犯罪都已经和将要被刑罚有效地解决,犯罪没有、也不会成为社会问题。认知和逻辑很难抽象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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