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贯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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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编号: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2.3.4.5.6.经审核,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经审核,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

2、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将申报材料予以补正后重新申请办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如下:1・23.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今收到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经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于5个工作日内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4、。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5劳务派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关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不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许可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具体理由如下: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

5、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6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编号:本机关于年月日批准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现依据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变更的申请,经审核合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事项为:特此通知联系电话:经办人:(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

6、请人。)附件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编号:本机关于年月日批准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现依据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变更的申请,经审核合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不准予变更。具体理由如下:你单位对此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编号:

7、你单位于年月日关于延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未出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于5个工作日内换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特此通知经办人:联系电话:(行政许可章)年月曰本决定书已于收到。接收人签字:(本决定一式两份,一份存卷备查,一份送申请人。附件9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编号:■•你单位于年月日关于延续经营劳务派遣

8、业务的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核完毕。经审核,你单位岀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延续你单位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具体理由如下:你单位对此如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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