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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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当代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弱势群体,也称社会弱者群体。早在1995年,朱力就提出“脆弱群体”[1]的概念。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著名法学家梅因提出:“如果我们依照最优秀著者的用法,把‘身份’这个名词用来仅仅表示这一些人格状态,并避免把这个名词适用于作为合意的直接或间接结果的那种状态,则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使得社会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过程中淡化身份上的关系,转型为以法律为标志的契约社会。可以说,契约化就是人社会地位平等化的过程。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制度和社会体制的转型期,未完成契约化的转变,因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处在萌芽状态,难以从根本上传达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构建以职业为核心的公共交往,由于弱势群体以失业、无业人士居多,在公共交往过程中往往得不到重视,缺乏“倾听者”,利益得不到保护并且追诉无门。  二、国家与社会制度构建上的弱势群体表达机制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邓小平先生讲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那么必然有一部分人现在还没有富起来。因此,贫富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也许是不可避免的。[3]因此,弱势群体仍是一个普遍而长期的利益无保障群体,如何为弱势群体架构出表达利益需求的桥梁显得对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此,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实际上是制度建构上的问题。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就本文的议题而言,笔者认为应从国家制度安排和社会制度安排两方面,通过合作治理来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缺失的问题。在国家制度上,①法律制度:一方面我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相关法律多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因此法律制度仍亟待完善;②政治制度: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有人大、人民政协、各政府机构设有的信访办等。从总体上看,弱势群体需要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所提供的参与途径不顺畅,使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要求得不到充分的引导。因此,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表现为两个极端:或,通过非制度化、非合法化的方式参与;或,在参与受挫时,灰心失望,产生政治冷漠。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我国政治民主的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③意识形态制度:不可否认,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守望者,近年来,确实涌现出了不少如“孙志刚案”等影响深远的弱势群体的报道。但作为政府设置的新闻媒体,国家的意识形态制度上仍存在诸多毋庸置疑的问题。媒体报道的数量和层次十分有限。消息多来自于官方和意见领袖,报道类型以评论为主,报道立场倾向于负面,多以同情的语气叙述,反映出城市人的优越感。[4]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在社会制度上,①法律制度:由于弱势群体往往因为经济贫困而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因为文化水平较低而法律知识匮乏,或因为社会地位低下而维权无门。因此,社会应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从法律层面上为他们提供一条发声管。但我国从整体上看,法律社会救济处于缺失状态;②政治制度: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在利益表达主体方面,即谁来表达方面,只能是社会化组织而不能定位在原子化的个人。”[5]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原子化的弱势群体个人在利益表达方面必须向组织化发展,才能在与社会强势群体的利益博弈中取胜。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体现着自利与他利统一的社会自治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表达与实现的工具。从整体范围看,非政府组织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服务领域的革新,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充当利益代表,促进民主与社会整合的功能。[6]非政府组织应由社会来主导,但在我国,如共青团、妇联、工会虽是社会上各弱势群体的代表,却是由政府主导,难以表达社会的真正需求;③意识形态制度:网络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表达利益的空间,一些民间网站通过论坛、留言或其它形式逐渐成为弱势群体捍卫自己权利的工具,并愈发受关注。但我国目前民间网站发育不完善,受官方限制,不能发出完全社会舆论的声音。  由此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制度构建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是不平衡的。  三、对策及建议  要拓宽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渠道,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我们认为应从下面三个方面逐层展开:  首先,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弱势总量”。  我国目前实施扩张型财政政策,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但目标量过大,效果并不显著。因而,政府必须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弱势总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包括: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其次,完善信访机制,使信访办实权化。  由于诺斯悖论的存在,我国政府应进行内部改革。弱势群体通过信访办进行利益诉求,信访办是信息传递机构,而不是解决矛盾的实权机构,不具有调查和行政的实权。因此,对于信访事项只能按程序拨回基层,产生回应时滞性,导致越级上访频发。强化信访办的案件交办权、通报权、查处权、追究权等,并通过法规令这些职权制度化,使上访止于信访。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最后,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帮扶。  社会经济救济和法律救济并用,一方面,在经济上对弱势群体加以补偿,以解决其日常生活问题,保障生存权。另一方面,在法律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救济,以保证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强化社会监督国家的作用,使社会成为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平台,在补偿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为其释放话语空间。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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