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自愿交付”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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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诈骗罪中的“自愿交付”行为研究摘要对于诈骗罪当中最难认定的当属“自愿交付”行为的认定,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自愿交付”当中的认识因素,“自愿交付”时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构成“自愿交付”的条件来研究“自愿交付”行为在诈骗罪中的认定,从而更好的界定诈骗罪的内涵及外延。  关键词认识因素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12-094-01    一、被害人“自

2、愿交付”中的认识因素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上,主要考虑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方面,而不太考虑到被害人的主观意思,但笔者认为要界定诈骗罪和其他夺取类犯罪的区别,就必须明确何为诈骗罪中的“自愿交付”,而这一概念恰恰需要从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作为考量的切入点,被害人交付财物时主观的认识因素决定了犯罪者行为的性质。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3、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对于处分(交付)行为认定为是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内容,那么在客观方面来讲是不是需要引入被害人意思表示必要?在日本,处分行为有“意识性处分行为说”以及“无意识处分行为说”之分,根据“意识性处分行为说”观点认为,被害人要能够认识到将某种特定财物移转给对方才构成诈骗罪。笔者比较赞同“意识性处分行为说”的观点,被害人必须对被转移的财物有所认识,虽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是与财物的客观性能完全相符,因为诸如财物的价值往往是诈骗者虚构或隐瞒的对象,但是这并不影响被害人对转移财物的整体认识。笔者认为,被害人需要对交付的财物有所认识主要是因为诈骗

4、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来决定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基于欺诈行为使处分人陷入一种错误认识来处分财物,如果对处分财物客观上根本就不存在认识,那么又何来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该财产的行为呢?如果财物的转移被害人主观上不存在认识,那么其与以秘密方式窃取财物的盗窃罪又有何区别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无意识处分行为说”是无法自圆其说的,所以在界定诈骗罪的“自愿交付”时,必须以被害人主观上对转移财产有所认识为必要条件,否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二、“自愿交付”时被害人的“意思表示”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

5、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民法中要成立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无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部分组合成。笔者认为,认定诈骗罪时也一样可以从被害人在交付财产时是否具有“意思表示”入手,判断其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自愿交付”。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才会因为行为人欺诈手段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他们错误地认识到,凭借行为人的行为他们

6、可以达到特定目的,于是被害人就试图通过行使处分财产所涉及的财产权,来实现其希望达到的效果意思表示,而最终使得财产转移给诈骗者的行为便是默认的一种表示行为。由此可知,如果行为人对交付的财产不存在特定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构成“自愿交付”,也就不成立诈骗罪。  三、构成“自愿交付”的条件(一)被害人具有认识能力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以其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为前提。对于那些不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的人,比如说精神病人、幼儿等,他们就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因为他们根本就不能产生正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使用某种欺诈手段,取得不具有正常认识能力人的财产,其行

7、为就不构成诈骗罪。如逗幼儿玩,将幼儿手中值钱的东西拿走。从形式上看,尽管幼儿交付财产的行为是出于一种“自愿”,由于幼儿本身缺乏认识能力,其财产权利的行使依赖于其监护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监护人,监护人对行为人取走财产的行为是不知道的,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盗窃。  (二)被害人具有认识可能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8、行为人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可能暂时丧失以致不能对事物进行认识,如被害人在喝醉酒的状态下,就不可能拥有正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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