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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护理人员法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42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現行法說明(修正通過)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
2、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有客觀事實認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一、經廢止護理人員證書。二、經廢止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前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一、配合第六條定有「廢止或撤銷
3、護理人員證書」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為「撤銷或廢止」。二、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對涉及以特定疾病或隱含以身心障礙者為就業限制之規定,予以檢討,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整併第三項至該款,說明如下: (一)考量醫事人員執業直接涉及 影響人民生命健康,且現行護理人員法對於護理人員有不能執行業務(例如:身體、心理或其他狀況影響執業能力)時,並無其他可取代處理之規定,為保護其執業過程中受服務者及己身之安全,爰將第一項第三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不
4、能執行業務」。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42(二)現行第三項併入第一項第三款,並配合第四十一條規定中央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爰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強化客觀認定機制為「邀請相關專科醫師、護理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三、第二項未修正。審查會:本條文將第一項第一款條文中「廢止」等字前增列「撤銷或」等字;並刪除第三款條文中「身心狀況」等字後,修正通過。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討42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議案關
5、係文書討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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