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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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二、办理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47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市民中心民政窗口。四、申办条件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指死

2、亡、人民法院宣布的失踪或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重度残疾(重度残疾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二级残疾情形,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五、申请材料1、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2、孤儿户口本;3、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

3、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的证明。六、基本流程(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信息登记审核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

4、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无。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4-3269610。孤儿信息登记审核表填报单位:儿童编号: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照片登记(入院)日期 登记(入院)原因 养育类型 身份证号 福利证号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工学情况 身体情况 残疾级别 患病类型 手术时间及内容 特教类型 患艾滋病情况 艾滋儿童救助原因 其他救助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失去父亲原因病故()失踪()宣告死亡(

5、)其他()失去时间 失去母亲原因病故()失踪()宣告死亡()其他()失去时间 监护人情况姓名性别关系出生日期住址身体状况联系电话              村(社区)委员会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审核人:(盖章)审核人:(盖章)审核日期: 审核日期: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审批人:   审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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