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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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州市“创业贷”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3号)、《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金融机构等各方优势资源,对崇州市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创业贷”是指用于解决崇州市中小微企业在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改造设备、开拓市场等过程中融资需求的贷款产品。优先支持科技型“双创”企业在实施

2、“西控”战略过程中发展壮大的贷款需求。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贷”风险资金池资金是指由崇州市政府设立,崇州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指定崇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崇州市经信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含个转企)贷款风险的分担、补偿的资金。风险资金池资金账户设立在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按风险资金池资金10倍以内安排资金投放。第三条—11—2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来源:一是崇州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是风险资金利息收入。第四条崇州市经信局是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管理部门,崇州市财政局是风险资金池资金的监督部门。其职责为:(一)崇州市经信局负责风险资

3、金池资金的管理,制定“创业贷”风险资金池资金操作规程,与崇州市蜀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兴担保公司)及崇州上银村镇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在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开设账户对风险资金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与蜀兴担保公司、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共同征集、筛选、审查贷款企业,跟踪了解贷款企业的实施情况;审核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提出的代偿申请并提出损失补偿报告等。(二)崇州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资金池资金预算的审批、拨付,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企业发放“创业贷”贷款利息补贴,对风险资金池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考核等。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条件(一)贷款企业的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且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年(贷款企业在本地经营不满1年的,应在异地经营不低于2年);—11—2(二)贷款企业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及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政策要求;(三)贷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贷款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五)贷款企业在贷款银行开立对公账户或实际控制人开立个人账户;(六)贷款企业的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七)贷款企业应提供能覆盖贷款本息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担保措施(或反担保措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信用

5、、保证、机器设备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及担保法规定的可以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担保标的。第六条申请及受理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企业,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向崇州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崇州市经信局审核通过后,向蜀兴担保公司推荐;(二)蜀兴担保公司对贷款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贷款进行审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按贷款额的1%收取担保费;(三)对蜀兴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根据《崇州市“创业贷”—11—2申请审批表》及企业提供的相关经营资料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贷款年利息在国家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上浮不得超过3个

6、百分点;(四)申请“创业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用于产品技术创新再投入方面的贷款,崇州上银村镇银行可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适当放宽,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第三章风险资金池代偿规则第七条贷款企业必须信守承诺,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当贷款企业不能全额归还到期(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贷款,由风险资金池资金承担违约贷款余额的50%,蜀兴担保公司承担30%、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承担20%。第八条蜀兴担保公司向崇州市经信局提交担保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填写完整的《崇州市“创业贷”风

7、险资金池代偿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2),连同崇州上银村镇银行提供的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或提前到期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报崇州市经信局,崇州市经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崇州市经信局确认后,将逾期或违约贷款的代偿材料报崇州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风险资金池应承担的比例划转至蜀兴担保公司。第九条启用风险资金池资金对“创业贷”—11—2贷款进行风险代偿后,蜀兴担保公司及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要加大上门催收力度,并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崇州市经信局应全程协助追偿,力保贷款资金收回。对收回的贷款资金,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8、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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