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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固)市监罚字[2015]132号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李伟根据2014年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计划的要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加工操作场所现场抽取北海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虾,经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油炸虾成品100克进行检验(抽样单编号1404647),经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
2、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6565-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处以2000(贰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10日2(固)市监罚字[2015]182号殷从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殷从美殷从美2015年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
3、人员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宋店中学院内殷从美经营的食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店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2、店内存放有代售的优乐美奶茶一件(24杯/件),矿物质水二件(24瓶/件),香米面包10袋,鸡汁馍片20袋,沙辣条20袋。殷从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2500(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固镇县市场
4、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3固)市监罚字[2015]131号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污染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固镇县旺达食品厂贾伟2014年监督抽检,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20140903的年糕经固镇县质量监督技术所检验: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污染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监督抽检备样年糕;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处
5、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罚没款合计:234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8日4(固)市监罚字[2014]1067号安徽省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小麦粉案安徽省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陈少金根据201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我局于2014年8月6日对该公司生产的“小麦粉”(标注为:生产许可证:340301012795,生产日期2014年7月22日,规格25kg/袋)进行产品监督抽检。经固镇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上
6、述产品的含砂量、面筋质(以湿重计)不符合GB1335-1986的规定,系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检验不合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2、处3955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0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8日5(固)市监罚字[2015]249号固镇县喜洋洋纯净水厂经营危害人体
7、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固镇县喜洋洋纯净水厂张伟根据2014年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计划的要求,2014年10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厂成品库房现场抽取该公司生产的纯净水2桶进行检验(抽样单编号1404702),经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日期2014年11月13日,检验报告编号N02014-CS201),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24-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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