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护理行为中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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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谈护理行为中的告知义务摘要医学发展的局限与人们对治愈疾病的期盼,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情况,使医患间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所难免,诉诸法律也已司空见惯,而这些矛盾和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与医院告知义务的履行相关的案例占有一定比例。本文拟就护理行为中有无告知义务,如何恰当履行,是否充分履行进行探讨和阐释。  关键词护理行为;告知义务    1告知义务的概念    所谓告知,是指明白而有

2、说服力地通知[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的。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告知义务,就是指义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与权利人间的约定,出于为权利人的利益考虑,将与权利人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特别是不利情况,清楚明白、最大限度地通知权利人的行为,即为一定行为。    2护理行为中有无告知义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

3、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患者走进医院,以挂号的方式向医院发出请求签订疾病治疗合同的要约,医院为其办理挂号手续,即作出了接受患者发出的请求签订疾病治疗合同要约的承诺,且该承诺到达作出要约的患者并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质言之,患者办完挂号手续时,就与医院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但医疗服务合同

4、常以非书面的形式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明确,很多纠纷由此而产生,其中医院在告知义务方面的纠纷占了一定的比例,有些纠纷甚至细到了是诊断、治疗还是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那么,护理行为中有告知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就护士在护理行为中对患者有没有告知义务未作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护士以此为据,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引起患者的不满,导致护患关系紧张,久而久之,便形成纠纷。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患者认为护士有告知义务,护士认为《办法》没有规定自己有告知义务进行抗辩,可谓针锋相对,加深了本已存

5、在的纠纷。试问:护士在护理行为中究竟有没有告知义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笔者认为,“三分治疗

6、,七分护理”,护理行为是当然的医疗活动的组成部分,护理行为是当然的医疗措施的组成部份,护士是实施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组成部分,因此,护士在护理行为中对患者有告知义务。尽管《办法》没有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办法》是国务院下属的卫生部颁发的行政规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前述规定,《条例》的效力高于《办法》,故在护理行为中履行告知义务是护士的法定义务。    

7、3护理行为中告知义务的履行    在因告知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医疗纠纷中,争论的问题主要是,医院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是什么?为此,笔者认为,护理行为中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3.1确定告知义务履行的对象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8、 护士履行护理行为中的告知义务,是履行法定的民事义务,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所谓知情,是指知道真实情况,了解内幕原委[3]。故患者的知情权就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中,享有知晓自己病情和医务人员所要采取的诊治措施的权利。同意权是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和医务人员所要采取的诊治措施后,自主作出的选择、拒绝或同意诊治措施的权利。关系到人的健康,甚至生命的医疗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此,笔者认为,告知义务履行的对象,换言之,知情同意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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