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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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关键词」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意思表示解释  

2、一、问题的提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由被代理人承受,必须确定代理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虽然有代理权但是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都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并且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代理人或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二者必居其一。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

3、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在认定代理是否为有权代理的时候,需要明确代理人实际进行的代理行为为何?然后将其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相比较,如果前者能够落入后者的范围,则属于有权代理,否则属于无权代理。委托代理权发生的原因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决定着代理权的发生及其内容。如果授权行为发生了“不明”的问题,那么权代理权也就会“不明”。可见,与其说《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是“授权”不明问题,还不如说它规定的是“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不明的问题。  “委托书授权不明”是第65条第3款规定的法律要件部分,其含义如何,对于本款的适用最为重要。无权代理的情

4、形有三种,哪种情形之下会发生本款规定的关于是否为有权代理“不明”问题?虽通说上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还有不少学者有所提及。  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通说上一般认为,在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即授权不明的情形视为有权代理。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第65条第3款又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5、,“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有些学者对此没有进行特别的解释,从逻辑上说,其意思似乎是应当按照民法上通常的“连带责任”含义来解释。还有学者认为代理人仅仅在有过错而且被代理人无力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补充责任“。。较早的一篇论文中,也有类似的意思,但是表述十分模糊。)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我国学者对第65条第3款规定的研究集中在其妥当性上。学说上对于

6、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都没有异议,但是对于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有不同意见。学者主要从谁对于授权不明有过错出发,论证代理人是否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在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进而提出让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合理。)代理人在有过错的时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然,郭先生没有明确提及被代理人也有过错,不过其行文有此意思。所以,郭先生的意思是类似的。)有人认为过错仅在于被代理人,所以此规定不合理。,同上②引书,第282页以下;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148页。梁慧星先生也有此意:“……代理人应与被代理人负连

7、带责任。显系从维护交易安全及相对人利益考虑。但未免对代理人过苛,而有代人受过之嫌。”梁慧星,前注4引书,第259页。)有学者认为代理人仅在有偿代理并且代理人对授权不明有重大过失时,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上③引书。)  二、授权行为与意思表示解释  如果存在“授权不明”问题,必然先存在一种确定授权内容的方法,并且依此方法仍然无法确定授权的内容。  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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