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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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一一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摘要《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等。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学理上研究,意思表示应当以当事人所欲迗之目的、习惯、任意性法律规范以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地解释之。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意思表示解释,但是

2、既然民法通则采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合同法》第125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释问题,学说上也一律承认我国法律上存在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民法》一书,第142页以下。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6页以下。)所以上述规则应当可以适用于授权行为的解释。种情形出现的机会很小,因为相对人既然当初愿意进行民事行为,则愿意让被代理人承受其法律后果,一般不会事后主张无权代理存在的。而且,如果相对人这样主张,举证上也存在困难,因为如果其主张自己在为法律行为时就知道代理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则等于自己说明自己为恶意相对人,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没有撤回权,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

3、如果被代理人希望代理行为生效,采用追认方式即可取得有权代理的效果。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并且符合表见代理要件,则直接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即便仍属于狭义无权代理,在相对人撤回之前,被代理人仍然可以行使追认权。所以,出现第二种情形并且必须由被代理人证明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形很少。)人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有两种解释的余地:第一,代理人仅仅就被代理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被代理人的权利仍然仅由被代理人自己享有。连带责任存在一个内部份额的问题,即是否可以追偿以及多少的问题。在这里,如果代理人向对方履行,是否可以再向本人追偿?第65条第3款规定完全没有涉及内部份额问题。

4、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关系考虑,如果代理人是有权代理,一般来说意味着其履行了基础关系上的合同义务,当然不应当受到什么损害;如果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一般来说意味着其在基础关系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赔偿被代理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代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份额,取决于其是否违约,取决于其是否为有权代理。由于第65条第3款将授权不明推定为有权代理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以,在决定份额时,应当不能够像本款规定那样迳行推定为有权代理。这里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是一个无法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第二,将连带“责任”作为与第65条第3款段中的“民

5、事责任”相同的解释,即,承受全部法律后果,代理人不仅仅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对其权利连带享有。这会导致更大的问题。上述份额的问题仍然存在,此外,代理人有权请求相对人对自己履行,相对人不能够拒绝履行。三方之间的关系将因此极大地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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