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界定与基本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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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界定与基本范畴研究一、主观证明责任的源流从历史沿革上来看,在19世纪末以前的德国普通法时代,并未采用证据结合主义[1],而采用的是证据分离主义[2],事实主张与证据声明、证据提出的相对分离为法院就证据单独作出判决奠定了基础。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分担是由证据判决所决定的,因此,证据判决所确定的证明责任,成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于是便形成主观的证明责任。但是,在证据分离主义被废止之后,因业已形成的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这种行为责任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减缩

2、,使得改采证据结合主义之后的当今时代,原有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仍予以保留而并未发生相应的改变{1}。中国编辑。德国学者优利斯·格拉兹在对“证明责任”一词进行潜心研究之后,于1883年才将其区别为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与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2}。在此之前,仅以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而被使用。也就是说,在格拉兹对该词重新予以定义并进行概念上的划分与分解之前,证明责任一词仅指主观证明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实体法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

3、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界定与基本范畴研究一、主观证明责任的源流从历史沿革上来看,在19世纪末以前的德国普通法时代,并未采用证据结合主义[1],而采用的是证据分离主义[2],事实主张与证据声明、证据提出的相对分离为法院就证据单独作出判决奠定了基础。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分担是由证据判决所决定的,因此,证据判决所确定的证明责任,成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于是便形成主观的证明责任。但是,在证据分离主义被废止之后,因业已形成的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这种行为责任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减缩,使得改采证据结合主义之后的当今时代,原有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仍予以保留而并未发生相应的

4、改变{1}。中国编辑。德国学者优利斯·格拉兹在对“证明责任”一词进行潜心研究之后,于1883年才将其区别为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与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2}。在此之前,仅以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而被使用。也就是说,在格拉兹对该词重新予以定义并进行概念上的划分与分解之前,证明责任一词仅指主观证明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实体法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界定与基本范畴研究一

5、、主观证明责任的源流从历史沿革上来看,在19世纪末以前的德国普通法时代,并未采用证据结合主义[1],而采用的是证据分离主义[2],事实主张与证据声明、证据提出的相对分离为法院就证据单独作出判决奠定了基础。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分担是由证据判决所决定的,因此,证据判决所确定的证明责任,成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于是便形成主观的证明责任。但是,在证据分离主义被废止之后,因业已形成的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这种行为责任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减缩,使得改采证据结合主义之后的当今时代,原有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仍予以保留而并未发生相应的改变{1}。中国编辑。德国学者优利斯·格拉兹在对“证明责任”一词进行潜心研究之后,于1

6、883年才将其区别为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与客观的证明责任概念{2}。在此之前,仅以主观的证明责任概念而被使用。也就是说,在格拉兹对该词重新予以定义并进行概念上的划分与分解之前,证明责任一词仅指主观证明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实体法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主观证明责任的界定与基本范畴研究一、主观证明责任的源流从历史沿革上来看,在19世纪末以前的德国普通法时代,并未采用证据结

7、合主义[1],而采用的是证据分离主义[2],事实主张与证据声明、证据提出的相对分离为法院就证据单独作出判决奠定了基础。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分担是由证据判决所决定的,因此,证据判决所确定的证明责任,成为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于是便形成主观的证明责任。但是,在证据分离主义被废止之后,因业已形成的主观证明责任的概念及这种行为责任本身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减缩,使得改采证据结合主义之后的当今时代,原有主观证明责任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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