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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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摘 要: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罗马法时期的人役权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等。当今西方国家多规定了用益权和居住权。从这两项人役权的历史渊源、价值功能以及我国的现实条件来看,我国有必要设立上述制度。的用途,用益权终止时返还用益物及其附属物。为此用益权人须提供有清偿能力的

2、保证人,否则虚有权人可以拒绝交付用益物,甚至收回用益权人所管理的用益物而自行管理。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的,通说认为受让人仅获得了债权法律关系地位,而没有物权的或者与物权相关的本身对用益的行使权。〔18〕换言之,即使对用益权加以转让,其让与并不能改变用益权人与所有权之间基于物

3、权性的规定,也不能改变二者已经登记的法定债权关系。其由上可知,尽管德国民法对用益权让与性一再促进,但其仍然是以不可让与为原则的,可让与的情形只是例外,且让与本身并没有类似新设用益权的效果,其只是原来用益权的延续,并受到用益权设定之法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二是用益权具有避税功能。德国法上用益权的使用已经较以前少得多,很多人利用用益权制度,只是为了达到节约税赋的目的。例如,将标的物使用收益转移给他人,特别是家属,从而节约所得税或遗产税。其中在遗产税上,其节税效果已经受到部分削弱;在所得税上,如将用益

4、权设定在收入较微弱的用益权人身上和税率较低的人,其财产收益同时扣除收入维持费用,这样可以做到减少收入,相应少交纳所得税。〔19〕第三人善意免除负担取得,强制拍卖中的丧失而消灭。因消灭时效或登记沉默而消灭。如动产之上的用益权10年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不动产之上用益权30年不行使归于消灭。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权利登记时效取得和权利时效消灭互为条件。也就是说,当用益权人对所有权人的请求权发生消灭时,则产生登记占有变更。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

5、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如我国历史上有孝悌的传统美德,“万事孝为先”的忠孝观念也被我国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重孝道的结果便是祈求“多子多福”,因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样一来,我国的传统养老观念就建立在“人事”基础上,其中以农村“养儿防老”最为典型。在中国,儿子就是父母的养老保险。这种反哺模式正是多少父母忍饥挨饿,多生多育的原动力。在西方社会,家庭链环中

6、并没有中国式的“孝”,父母有责任把儿女哺养成人,而子女并无反哺义务,因此法律制度有必要继承罗马法上为解放奴隶和妇女儿童设立的用益权制度。东亚各国受我国历史传统影响极为深刻,这也许是东亚各国舍弃用益权制度的一个原因。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传统孝悌观点的偏差,社会弱者无安身之道、立命之所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因此宜在安置生活方面借鉴西方用益权制度。如陈朝壁先生认为,我国民法虽未明确承认用益权为物权,而实际上,亦默认类似之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204条谓:以遗产之使用收益

7、为遗赠,而遗嘱未定返还期限,并不能依遗赠之性质定其期限者,以受遗赠人之终身为期限。〔35〕因此我国立法予以借鉴犹有必要。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并使得其不得转让和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等等。这导致了居住权的封闭性和限制流转性。〔45〕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中规定离婚一方可以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否定论认为,居住权制度确有一定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但其不能融入我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体系,我国历史传统并不需要采纳居住权;现有婚姻法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全能解决居住权问

8、题,制度创立的社会成本较高等,建议我国立法摒弃居住权制度。〔49〕笔者认为,虽然采纳用益权的建议值得慎重考虑,但对居住权制度则可以大胆尝试,其理由如下:业合并或者其他概括让与的情形,若没有特别约定,则用益权一并移转。保险等完成。但现实情形远没有这样乐观,如我国农村中虽然有“五保户”制度,但其为社会救济性质,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且并无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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