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研究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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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刑条文参照规定。由于立法对最高法院一审管辖设档过宽,形成最高法院一审管辖的随意性。从1979年刑诉法颁布至今,最高法院一审仅审判过“林江反革命集团”案。全国人民极为关注的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原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贪污受贿案,按其职位级别及巨大社会危害性和恶劣影响,按立法精神及社会公正正义价值评判,在全国可谓重大刑事案件。但这类案件最高法院一审并未管辖。管辖规定对级别越高的法院没有约束力。对遏制极为猖獗的腐败类大要案,在审判入口处已有所失轻,不利于对重大犯罪的打击和震慑,也引起了法治意识不断上升的广大群众以及全国人大代

3、表的注意和不满。若立法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一审管辖具体范围,无疑对最高法院依法管辖树立公信力,具有良好促进作用。我国法院一审是公开审判,而二审、再审、死刑复核多为书面审,规范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意义更加重大,有助于为各级法院公开审判贯彻刑诉法一系列原则制度树立楷模,更有利于树立公开审判原则的权威和昭示对此原则的尊重。  法治发达国家最高法院管辖权限是非常明确的。单一制的法国、日本最高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法国最高法院管辖范围虽广及全国,但在权力制约框架下法律授权十分明确,最高法院对任何罪案都没有初审管辖权,只对刑事审查庭裁定、重罪、轻罪、违警罪

4、法院终审裁判的上诉和已生效的重罪或轻罪判决的申诉具有“撤销管辖权”,因而法国最高法院被称为“撤销法院”。日本最高法院只受理上诉和特别抗诉案。联邦制国家最高法院有一审管辖权但由立法具体规定。美国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受案种类由宪法规定。德国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由法院组织法对照刑法条文列举规定。可见不论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均以清楚无误的管辖权限为基准,规范最高法院依法管辖,昭示分权制衡法治原则无处不在,为其最高司法权威的建树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想必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关于高级法院一审管辖问题  刑诉法规定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全省

5、性重大刑事案件。何谓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立法未指明,也未对照刑法条文列举规定。由于管辖授权太灵活,以致法律规定与现实之间缺乏一致性。实务中,高级法院一审管辖刑事案件寥寥无几,大量精力用于刑法、刑诉法并未授权的依法应由最高法院承担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贪污受贿被处极刑,在该省属全省性重大案件当无可非议,可实际上这一要案也不由江西省高院管辖,而是由审级低一级的北京中院一审管辖。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在云南任职期间共受贿1810万被判死缓,在云南应属全省性重大案件,可也没由云南高院管辖,而是由审级低一级的北京市二中院一审

6、管辖。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北京市二中院一审管辖。问题还在于这类犯罪的省部级干部不仅一两人,近年来这类大要案也未呈下降趋势,而管辖方式均基本同上。  这类案件按其犯罪性质及被告人职位级别和巨大社会危害性,应属全省性重大案件,理应由该省高级法院管辖。但因立法规定抽象空洞,该省高院管辖与否都有极大余地,事实上这类案件各发案地高院都未管辖,而是由千里之遥且审级低一级的北京市或其它中院管辖,立法关于高级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形同虚设,致实际管辖于尴尬境地。这也与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规定相冲突,凸显高

7、级法院一审管辖过于随意,有损其司法权威。如此,不仅公众难以理解,且是否公正适当也无法权衡。不论是立法弹性过大还是执法不严都会淡化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时日一长要让人相信依法办事就更加困难。这类大要案如由案发地省高院一审管辖,体现尊重当地民众知情权,对全省公职人员和当地群众有更直接、更现实的法治教育意义,对这类犯罪也有更大震慑作用,利于各界监督树立法治权威。  德、日等国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由法院组织法、裁判所法对照刑法或由刑诉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便于法院依法管辖。我国立法对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明细化非常必要,从审判人口处严格把关,使个案管辖“

8、对号入座”,才不会出现级别管辖越权或落空的无序状态。  地域管辖之不足与修正  和世界多数国家一样,属地原则是我国刑法地域效力最主要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具有实体法意义,还应对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由于犯罪地有行为地与结果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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