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专利实务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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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专利实务第一题无效实务题甲公司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冷藏箱”,申请号为201020123456.7.某请求人针对该专利于2012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提交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至3.甲公司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有关事务,委托权限包括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该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应试者作为代理人,要求应试者:1、具体分析和说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认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可以简要作答,认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的,详细说明事实和

2、依据,认为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使得相应理由不成立的,提出修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2、撰写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答: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分析和说明:1、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相对于我方专利而言,对比文件1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献,能够用来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由于我方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两者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规定,因此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2、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

3、性的无效宣告理由首先,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拉链”是对比文件1中“连接体”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不同,其次,新颖性的评述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3、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对比文件2和3的公开日均早于我方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盖体(2)上设有能盖住所述拉链(7)

4、的挡片(8)”。权利要求3中的“挡片”结构能够盖住拉链,从而使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由于拉链闭合处存在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缩短了冷藏箱的冷藏时间的技术问题,起到了阻止空气对流、延长冷藏时间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的“挡片”所具有的结构仅是人们用手握住挡片即可,用于解决盖体难于开启的技术问题,其作用在于当需要打开盖体时,人们手握挡片、已将盖体向上提起。可见,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3中的“挡片”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做作用均不同,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在盖体上设置能盖住拉

5、链的挡片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我方专利中在盖体上设有能盖住拉链的挡片,减少了箱本体内、外空气的对流,延长箱内物品的冷藏时间,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我方专利的权利要求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方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4、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1)由于我方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因此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现有技术,不能用于评述我方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以,对方提出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2)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与

6、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保护一种“冷藏箱”,以及“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固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起作用也相同,亦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方提出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5、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我方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拉链”作出了进一步限定,但并未限定拉链的设置位置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

7、1中也未涉及拉链的技术特征,由此权利要求3缺乏引用基础,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6、关于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所述保温中间层(4)为泡沫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内容,由此泡沫材料作为保温层是现有技术,可见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现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方提出的该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7、关于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虽然无效宣告要求书中未提及

8、我方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的创造性问题,但是经过对上述无效宣告理由的分析我们注意到:将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箱本体(1)的容纳空间内因设有若干个装有蓄冷剂的密封的蓄冷剂包(6)”、2)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冷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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