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专利实务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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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专利实务第一部分无效实务题专利权人郑某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专利号为ZL00201234.5.请求人张某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专利权人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口头审理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张某委托王某和乙

2、代理公司李某分别作为公民代理和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代理公司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1、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2、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3、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意见陈述书。4、出席口头审理时,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身份和资格的意见。应试者撰写意见陈

3、述书时应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型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还包括气囊(6),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气囊(6)和振动按摩

4、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2.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5),头枕(4)和颈枕(5)上面,或者仅头枕(4)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治疗颈椎病的药物。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的《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及所附的对比文件1、2,现答辩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删

5、除,并将权利要求2至4合并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中“颈枕上面缝缀药垫”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上述针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至4的合并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请求书的期限内作出的,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关于无效审查期间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各项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进行审查。二、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1)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

6、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以及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有隔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有气囊的头颈矫治器提供振动按摩作用,且防止气囊漏气和振动被气囊抵消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颈椎治疗枕中可以含有振动器,起到颈椎保健作用,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

7、了改颈椎乐枕头同时采用气囊和振动器时,可能导致气囊漏气或者抵消振动器的振动作用,因此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能通过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得出通过在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置隔层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本专利在颈枕下设置振动按摩器,既产生振动按摩,又可以调节枕头高低,还避免了振动作用被气囊抵消,具有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三、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头

8、颈矫治器包括“气囊(6)”和。“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一第一款规定。四、《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单一性规定)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五、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头枕和颈枕中都含有药垫的方案,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颈枕含药垫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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